太原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服务热线:0351-12329
办公地址:太原市万柏林区文兴路63号
官方网站:http://zfgjj.taiyuan.gov.cn/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00,下午3:00—5:00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 |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
类型 | 等额本息 | 等额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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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还款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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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http://zfgjj.taiyuan.gov.cn/wsfwdt/index.shtml
查询项目:公积金信息查询、公积金缴款明细查询、贷款申请查询、贷款信息查询、贷款还款信息查询、贷款还款计划查询。
太原公积金服务电话:12329
自助服务时间:7*24小时
人工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的上午9时至12时,下午1时至5时
服务项目:
1、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政策及业务办理流程、业务办理时间、网点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咨询。
2、对个人及单位公积金账户信息、个人公积金贷款信息的业务查询。
网点名称地址电话上班时间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区城北分理处太原市民营区松庄路28号0351-6923959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夏季)13:00-16:30(冬季)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区城南分理处太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盛街5号0351-8211712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夏季)13:00-16:30(冬季)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阳曲分理处阳曲县城南街富康家园往西200米0351-5529871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夏季)13:00-16:30(冬季)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娄烦分理处太原市娄烦县北大街农行1层0351-5326170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夏季)13:00-16:30(冬季)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清徐分理处清徐县美锦大街外贸巷2号交通银行北侧0351-5738909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夏季)13:00-16:30(冬季)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古交分理处太原市古交市腾飞路32号0351-5185866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夏季)13:00-16:30(冬季)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晋源分理处太原市新晋祠路吴家堡北街君威玉泉龙苑底商0351-6070454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夏季)13:00-16:30(冬季)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尖草坪分理处太原市尖草坪区迎新街南二巷20号0351-3853081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夏季)13:00-16:30(冬季)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万柏林分理处太原市万柏林区文兴路63号0351-6851730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夏季)13:00-16:30(冬季)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杏花岭分理处太原市杏花岭区五一路167号中国农业银行太原龙城支行二层0351-12329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夏季)13:00-16:30(冬季)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迎泽分理处太原市迎泽区西太堡街宏盛家园三层0351-4619691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夏季)13:00-16:30(冬季)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小店分理处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126号(晋商国际大酒店东侧)0351-7652106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夏季)13:00-16:30(冬季)
(1)企业单位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 5%,最高不 得超过 12%,单位可在上下限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 比例;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同一缴存比例。 (2)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按原标准执行。 (3)缴存比例一律取整数。
缴存基数实行上下限控制。按照太原市统计部门公布 的 2021 年太原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95688 元 计算,本年度缴存基数上限为 23922 元;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21) 81 号)规定,本年度缴存基数下限为小店区、迎泽区、杏花岭 区、万柏林区、尖草坪区、晋源区、古交市、清徐县 1880 元; 阳曲县 1760 元;娄烦县 1630 元。
(2)最高月缴存额为 5741 元,各缴存比例对应的月缴存额 上限,按照《2022 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对应月缴存额上限 标准》(附件 2)执行。 (3)最低月缴存额为小店区、迎泽区、杏花岭区、万柏林 区、尖草坪区、晋源区、古交市、清徐县为 188 元(其中:单位 94 元,个人 94 元);阳曲县为 176 元(其中:单位 88 元,个人 88 元);娄烦县为 163 元(其中:单位 82 元,个人 81 元)。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包括:①购买商品房②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③购买公有住房④购买本单位集资房⑤购买拆迁安置住房⑥购买拍卖住房⑦购买政府组织实施保障性住房⑧建造、翻建自住住房⑨大修自住住房⑩支付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个人分摊费用。
(2)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
(3)租赁商品住房的;
(4)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5)离休、退休的;
(6)到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7)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8)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其中:第(1)项至第(4)项属部分提取;第(5)项至第(6)项属销户提取;第(1)项至第(4)项职工配偶均可提取。
●购买商品房
购买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资料:
(1)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
①《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②购房发票(或者收据)(原件);
③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
④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原件);
⑤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住房公积金相配套的银行卡(折)(原件)。
(2)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
①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②首付20%以上的购房发票(或者收据)(原件)。
③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
④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原件);
⑤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住房公积金相配套的银行卡(折)(原件)。
●购买二手房
购买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资料:
(1)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存量房买卖合同(原件);
(3)契税发票(原件);
(4)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
(5)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原件);
(6)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住房公积金相配套的银行卡(折)(原件)。
●购买公有住房
购买公有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资料:
(1)已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的:
①《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②购房发票(或者收据)(原件);
③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
④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原件);
⑤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住房公积金相配套的银行卡(折)(原件)。
(2)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
①经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公房出售审核备案表、花名表(原件);
②购房发票(或者收据)(原件);
③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
④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原件);
⑤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住房公积金相配套的银行卡(折)(原件)。
●购买本单位集资建房
购买本单位集资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资料:
(1)《基建计划》(复印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5)购房合同(或者购房协议)(原件);
(6)购房发票(或者收据)(原件);
(7)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
(8)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原件);
(9)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住房公积金相配套的银行卡(折)(原件)。
注:职工配偶提取本人公积金时还需提供:
已办理提取配偶的《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复印件。
●购买拆迁安置住房
购买拆迁安置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资料:
(1)拆迁许可证或房屋征收决定(复印件);
(2)拆迁安置协议书或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原件);
(3)购房发票(或者收据)(原件);
(4)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
(5)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原件);
(6)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住房公积金相配套的银行卡(折)(原件)。
●购买拍卖住房
购买拍卖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资料:
(1)拍卖公司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原件);
(2)购房发票(或者收据)(原件);
(3)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
(4)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原件);
(5)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住房公积金相配套的银行卡(折)(原件)。
●购买政府组织实施保障性住房
购买政府组织实施保障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资料:
(1)保障性住房计划(复印件);
(2)单位出具购房证明(原件);
(3)购房合同(原件);
(4)购房发票(或者收据)(原件);
(5)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
(6)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原件);
(7)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住房公积金相配套的银行卡(折)(原件)。
●购买太原行政区域以外住房
购买太原行政区域以外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购房发票(原件);
3、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
4、购房人或者配偶的户籍地与购房地一致的户籍证明;
5、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购房人户籍地与购房地不一致或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原件);
6、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住房公积金相配套的银行卡(折)(原件)。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资料:
(1)在国有土地上建造、翻建的:
①《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②区、县级以上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③建造、翻建自住住房产生费用的收据(原件);
④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
⑤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原件);
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住房公积金相配套的银行卡(折)(原件)。
(2)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的:
①《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原件);
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土地、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③与房屋座落所在地一致的职工(或者配偶)户籍证明(原件);
④建造、翻建自住住房产生费用的收据(原件);
⑤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
⑥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原件);
⑦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住房公积金相配套的银行卡(折)(原件)。
●大修自住住房
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资料:
(1)区、县级以上房管、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质量检测报告(原件);
(2)《房屋所有权证》或者《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原件);
(3)大修自住住房产生费用的收据(原件);
(4)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
(5)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原件);
(6)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住房公积金相配套的银行卡(折)(原件)。
●租赁商品住房
租赁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资料:
(1)政府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距申请日12个月内的申请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铁路分中心、古交市、清徐县、娄烦县、阳曲县缴存职工需提供);(原件)
(2)婚姻关系证明(单身职工无需提供)(原件);
(3)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
(4)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住房公积金相配套的银行卡(折)(原件)。
注:职工虽经房产管理部门出具无房产证明,但经核实拥有房产管理部门登记系统未能覆盖的住房或申请过住房贷款,均认定为有房。
●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资料:
(1)太原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原件);
(2)支付本年租金的发票(原件);
(3)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
(4)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原件);
(5)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住房公积金相配套的银行卡(折)(原件)。
注:太原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在租赁期间内首次提取时提供原件,以后年度不再提供。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商业贷款)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合同(首次提取时提供。以后年度申请提取,只需提供上一年度办理提取时,经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后的《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缴存职工留存联))(原件);
(2)按期偿还住房贷款凭证(距申请日期前12个月内足额、提前还本付息的有效凭证)(原件);
(3)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
(4)借款人或者配偶的户籍地与贷款地一致的户籍证明(偿还本市行政区域以外购房贷款本息时提供);
(5)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借款人户籍地与贷款地不一致或者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原件);
(6)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住房公积金相配套的银行卡(折)(原件)。
注:1、共同还款人和辅助还款人不在提取范围内;
2、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本人和配偶需通过住房公积金个人网厅和手机APP自助办理按月冲还贷、提前还本、提前结清和偿还逾期贷款四项业务。
●职工离、退休
职工离、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资料:
(1)离、退休证(或者经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的离、退休审批表)(原件);
(2)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住房公积金相配套的银行卡(折)(原件)。
注: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柜面申请销户提取时不再提供退休证;职工也可以通过住房公积金个人网厅和手机APP直接申请销户提取。
●职工到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
职工到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资料:
(1)原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原件);
(2)护照或者其它永久居留证(原件);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住房公积金相配套的银行卡(折)(原件)。
●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资料:
(1)身份证(原件);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住房公积金相配套的银行卡(折)(原件)。
注:1、缴存职工在本市重新就业,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同城转移;
2、缴存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重新就业,在就业地重新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满6个月以上(含6个月),应当办理异地转移接续转出业务;
3、缴存职工未重新就业,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6个月且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通过业务柜面或住房公积金个人网厅和手机APP自助办理销户提取;
4、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销户提取后,一年内不得在原单位重新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合法继承人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资料:
(1)死亡证明(以下证明有其一均可:居民医学死亡证明书、公安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法院宣告死亡判决、因死亡注销户口的证明)(原件);
(2)继承证明(以下证明有其一均可:单位出具的继承证明(或者受遗赠证明)、公证部门出具的继承权(受遗赠权)公证书)(原件);
(3)继承人身份证(原件):
(4)住房公积金相配套的银行卡(折)(原件)。
注:对该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
1、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下载中心“手机公积金APP”,注册成功后,通过互联网渠道办理按月冲还贷、提前还本、提前结清、偿还逾期贷款(逾期贷款不超过3期)业务。
2、偿还本市商业银行住房贷款
(1)持有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申请人可持资料要件(原件)到我中心任一分理处办理,铁路分中心职工可以向任一管理部申请。
(2)持有住房公积金相配套银行卡(折),申请人可持资料要件(原件)向本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所辖分理处/管理部申请。
(3)持有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申请人可以下载中心“手机公积金APP”,注册成功后,通过互联网渠道“零材料、零审批、零跑路”办理提取业务。
3、偿还异地商业银行住房贷款
(1)持有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申请人可持资料要件(原件)到中心任一分理处办理,铁路分中心职工可以向任一管理部申请。
(2)持有住房公积金相配套银行卡(折),申请人可持资料要件(原件)向本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所辖分理处/管理部申请。
四、非本市户籍职工在户籍地购买自住住房提取
(1)持有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申请人可持资料要件(原件)到中心任一分理处办理,铁路分中心职工可以向任一管理部申请。
(2)持有住房公积金相配套银行卡(折),申请人可持资料要件(原件)向本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所辖分理处/管理部申请。
一、租赁商品住房提取
(1)持有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申请人可持资料要件(原件)到我中心任一分理处办理,铁路分中心职工可以向任一管理部申请。
(2)持有住房公积金相配套银行卡(折),申请人可持资料要件(原件)向本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所辖分理处/管理部申请。
(3)中心已与房产和民政实现公共数据互联共享,持有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申请人可以下载中心“手机公积金APP”,注册成功后,通过互联网渠道“零材料、零审批、零跑路”办理提取业务。
二、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提取
(1)申请人持资料要件(原件)到本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所辖分理处/管理部办理:
(2)持有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申请人可以下载中心“手机公积金APP”,注册成功后,通过互联网渠道“零材料、零审批、零跑路”办理提取业务。
三、偿还住房贷款提取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一)购买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支出(含地下室和储藏室购置费)的总额。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产生费用支出的总额。
二、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在本市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每间隔12个月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房租支出总额。
三、租赁商品住房,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在本市租赁商品住房,每间隔12个月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六城区范围内的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22000元;三县一市范围内的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7000元;职工本人及配偶分别在六城区和三县一市缴存,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承租人缴存地的提取标准。
四、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可提取,每次提取额双方合计不得超过提取日之前12个月以内的内足额、不足额或者提前还本付息额。以前未提取的不计入当期累计。每还12个月均可提取一次。
五、离休、退休的,可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六、到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可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七、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可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可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提取时间
一、当年1月1日至6月30日,10月1日到12月31日(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
工作时间:上午9:00至12:00下午1:00至4:30
二、当年7月1日至9月30日(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
工作时间:上午9:00至12:00下午1:30至4:30
(一)借款人在申请贷款之日前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以上(含6个月)。
(二)借款人及其配偶均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三)具有中心认可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等用于自住住房消费的证明。
(四)借款人须有稳定的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其所提供家庭收入的60%;家庭收入可采用增加辅助还款人的方式补充。
(五)能够提供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
(六)借款人信誉相对良好。
借款人有下列住房消费行为,并按要求能报备相关资料,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一)购买商品房
报备资料: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复印件、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首付款收据原件。
(二)购买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包括:政府所建经济适用房、单位集资建房、集资合作建房、公有住房或公有住房补差。
报备资料:大《房屋所有权证》或《所建工程的基建计划》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购房合同原件,首付款收据原件。
(三)购买拆迁安置房
报备资料:拆迁许可证或房屋征收的决定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原件或房屋征收补偿的协议书原件。
(四)购买二手房
报备资料:《太原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原件、《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房产交易申报单》原件。
(五)偿还商业银行贷款
报备资料:购房合同原件、商业贷款《借款合同》原件、最近三个月偿还商业贷款凭证原件、商业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证明原件、与提供商业贷款的商业银行签署的《商转公贷款还款协议》原件。
(六)部分偿还商业银行贷款
报备资料:购房合同原件、商业贷款《借款合同》原件、最近三个月偿还商业贷款凭证原件、商业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证明原件、与提供商业贷款的商业银行签署的《商转公贷款还款协议》原件。
(七)组合贷款
报备资料: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复印件、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首付款收据原件。
第一步贷款咨询
借款申请人向管理中心的受托银行进行贷款咨询,领取《一手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料夹》,按要求填写完毕,并连同以下资料一同提交受托银行:
第二步提交申请
1.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身证明由民政部门出具);
3.经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不低于房屋总价20%的首付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4.贷款银行要求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第三步贷款受理、银行初审
1.受托银行与借款申请人进行面谈,审核其提交的申请资料;
2.查询并打印借款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审核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情况、房贷情况;
3.受托银行通过房产部门对借款申请人进行“家庭住房信息查询”;
4.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受托银行在公积金系统中进行贷前试算,根据试算结果和还贷能力,与借款人商议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以及还款方式;
5.受托银行在公积金系统中进行初审,初审未通过的,及时通知借款人并告知原因。贷款初审通过后,受托银行与借款申请人、购房人面签借款(抵押)合同,并填写房产抵押登记等相关贷款资料。
第四步抵押登记、银行复审
受托银行到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受托银行对借款申请人的全套资料进行复审。
第五步管理中心终审、贷款发放
管理中心对受托银行复审通过的贷款资料进行终审,终审通过后,由管理中心通过受托
银行将贷款资金以转账方式直接划入售房单位账户。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不超过根据《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并公积金〔2017)15号)计算的缴存职工最高贷款额度的0.8倍。
二、购买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调整为不低于购房总价的40%。
三、购买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商转公贷款)的,若因购买该套住房有过提取公积金记录的,在其根据本通知核定的最高可贷额度中扣除相应的提取金额。
(单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50万元,双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80万元)
贷款偿还
目前住房公积金贷款采用等额本金的还款方式,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月还款额逐月递减。
借款人正常偿还贷款一年后,方可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需到承贷分理处申请办理,免收违约金和手续费,暂无额度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