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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调整萍乡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使用政策的通知》(萍公积金委字[2022]2号)的解读

添加时间:2022-08-03 16: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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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29日,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下发的《关于调整萍乡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使用政策的通知》(萍公积金委字[2022]2号),从异地公积金互认互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低首付款比例、农村宅基地的房屋套数认定、房租支取金额等五方面对贷款、提取使用政策进行了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一、实施萍乡与长沙、株洲、省内所有地市的公积金互认互贷政策

新增政策:为积极顺应时代发展趋势,促进住房公积金区域协同发展,本市积极推进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省内“一体化”和湘赣边区域合作示范区建设。

1、对于江西省内所有其他地市和湘赣边区域合作示范区城市(长沙市、株洲市,铁路公积金除外)正常缴存公积金的职工,从2022年4月1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建)普通自住住房的,可持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开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住建部统一的格式)、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近一年的)在本市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条件与本地缴存职工一致。

2、目前,本市公积金已与省内的宜春市、吉安市及湖南省株洲市公积金中心实现互认互贷,本市缴存职工若在以上三地购房可依据当地公积金贷款政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提高首套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降低二套房的首付款比例 

原政策: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最高资金使用额为55万元。购买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

新政策:职工购建第一套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购建第二套自住住房时,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三、农村宅基地住房的家庭房屋套数的认定

新增政策:因购第二套房贷款利率上浮10%,为让更多职工享受首套房贷款优惠政策,对于已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农村宅基地住房,不纳入贷款申请人家庭房屋套数的认定,切实减轻购房人经济负担。

四、对五年之内毕业的中专以上学历的来萍、留萍、返萍的就业缴存职工,贷款额度不受个人账户余额20倍的限制。

新增政策:贷款申请时,贷款申请人若为近五年内毕业的中专以上学历(需为学信网上可查询到的学历)的本市缴存职工,其贷款金额可不与个人公积金余额的20倍挂钩,但仍应符合其他贷款条件及贷款额度。

五、将支付房租提取金额由600元/月提高至1000元/月。

原政策:租住商品住房的,由管委会根据本地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确定租房提取额度(600/月)。

新政策:从2022年4月1日起,每月房租提取金额为每月1000元。缴存职工若符合租房支取条件,按实际房租支出金额提取,最高不超过1000元/月。

六、政策调整时间

本次贷款、提取使用政策调整自2022年4月1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