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猎头网-中高级人才猎头网站!服务热线:400-1801-668 好猎头   |   登录 注册
首页 >

宝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
电话:0917-3901701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30 夏季(7月、8月)下午14:00-17:30

公积金缴存计算

单位:元
公积金缴存计算结果(仅供参考)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关闭

公积金贷款计算

万元
贷款利率仅供计算使用,实际交易利率由银行评估
公积金贷款计算结果
类型 等额本息 等额本金
每月还款金额(元)
每月递减(元)
按揭年数
利息总额(元)
贷款金额(元)
还款总额(元)
关闭

宝鸡公积金相关问答

网上查询

网上查询

宝鸡住房公积金网上查询系统:http://zfgjj.baoji.gov.cn:9003/wt-web-gr/grlogin

查询范围:此功能可以查询个人公积金贷款情况及个人账户余额,单位缴存明细等。

电话查询

电话:0917-3901701

网点查询

  宝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园市民中心东4楼

  联系电话(TEL):86-0917-3901705,邮编:721000

  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综合计划科)电话:86-0917-3901705

  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使用科)电话:86-0917-3901702

  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贷管理科)电话:86-0917-3901706

  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计结算科)电话:86-0917-3901704

  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业务咨询)

  信贷业务(TEL):86-0917-3901705

  网络中心(TEL):86-0917-3901709

  归集、使用、会计业务(TEL):86-0917-3901701

缴存比例

2020年度宝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高于12%。

缴存基数

2020年度宝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范围

月缴存基数上限

不得高于2019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即16746元/月;

月缴存基数下限

1.金台区、渭滨区、陈仓区、凤县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700元/月。

2.岐山县、眉县、凤翔县、扶风县、千阳县、陇县、太白县、麟游县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600元/月。

提取条件

职工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房屋类: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30%的;

非房屋类:

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2、遇到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3、离休、退休的;

4、出境定居的;

5、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6、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符合以下条件的;

(1)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2)缴存职工户口为农业户口或非本市户口的;

(3)缴存职工为本市户口且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一年未再就业的。

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1、住房公积金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2、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业用房、别墅及偿还上述房产贷款本息的;

3、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自住住房所有权的。

提取材料

缴存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下列资料:

(1)《宝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职工单位代为办理的,职工须在《宝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上签字,如因故不能签字的,由单位出据原因说明,并加盖公章。

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时,除提交上述办理资料外,还须按不同情况提交有关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提取流程

步骤一:提出申请。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个人提交的相关证明资料后,符合提取条件的,单位填写《宝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并加盖公章;集体提取的单位填写《宝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宝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并加盖公章,提取公积金的职工应在明细表上签名。

步骤二:审批。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本人持单位盖章的《宝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连同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报管理中心审批。

步骤三:支取。管理中心对受理的提取申请,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经管理中心审核,准予提取的,为其办理提取支付手续;不准予提取的,应将申请资料退回,并告知原因。

温馨提示:

1、由职工工作单位办理审批和提取手续;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和财政集中支付的单位,职工本人可以直接办理审批和提取手续。

2、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填写《宝鸡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凭提取证明材料和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银行卡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请,经管理中心核实后办理提取手续。

3、实行财政集中支付的全额拨款单位职工本人办理个人公积金提取时,需填写《宝鸡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凭提取证明材料和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银行卡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请,经管理中心核实后办理提取手续(集体办理时参照第九条)。

4、提取申请人对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提出复核,管理中心接到复核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提取额度

1、职工购买商品房、保障性住房、二手房、单位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职工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上一年度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2、缴存职工可提取的最高额度不超出以下规定限额: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大于支付所购住房的总价款、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当期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之和或当期实际支付的房租等实际支付额。

贷款条件

1、申请人本人及所在单位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以上;

2、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及有效身份证明;

3、在本市购买自住房,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4、已支付首付的购房款;

5、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能提供合法有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物或质押物,或有担保能力的企业或个人进行担保;

7、对自有住房进行大修的,应出具自有住房房屋产权证;

8、贷款人规定的其它条件。

贷款材料

1、宝鸡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申请表1份(须双方本人签字、指印);

2、购房人夫妇双方单位情况证明2份(须双方单位工资管理人员填写并签名);

3、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配偶2份(二代身份证须双面复印);

4、夫妇双方户口本复印件各2份(如变更栏无内容,只复印本人所在页);

5、20%以上的购房首付款发票或收据复印件2份(收据上姓名须和购房人相同);

6、结婚证复印件2份(含内容页及照片页,未婚的由单位出具未婚证明、离婚提供离婚证或判决书);

7、有效购房合同1份(按揭方式付款)

8、根据不同贷款情形,还需相应提供以下材料:

  1、宝鸡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申请表;

  2、借款人夫妇双方单位情况证明一式两份;

  3、夫妇双方身份证和户口本簿复印件一式两份;

  4、借款人自筹30%以上的购房资金证明或预付款收据复印件一式两份;

  5、夫妇双方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书复印件2份,未婚的由单位出具未婚证明1份,结婚证丢失的,且年龄较大的由单位出具证明;

  6、购房合同;

  7、抵押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和证明;房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房屋估价证明,有关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其他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二、供房单位或开发商应提供的材料:(以下资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定点图、土地测量成果表);

  2、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执照);

  5、建审平面图;

  6、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7、法人代码证;

  8、法人身份证;

  9、组织机构代码证/经营许可证;

  10、贷款协议;

  11、承诺书/协议书;

  12、贷款人员名单(序号、姓名、购房详细地址、面积、购房款)。

贷款流程

1、贷前咨询:申请人到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登录住房公积金网站咨询并领取相关表单。

2、贷款申请: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备齐相关材料,一起到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贷款申请。

3、贷款审查与合同签订: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初审、复审、审批三级审查程序,通过贷款审批准予贷款的,通知借款人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不准予贷款的,由管理中心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办理抵押担保:贷款抵押担保手续由房屋开发商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时间长短视开发商办理速度。

5、贷款发放: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管理中心自接到抵押件5个工作日内通知受托银行将贷款资金划至售房单位收款账户。

6、履约还款: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按月归还当月应还款金额,直至结清全部贷款本息。

7、结清贷款:由受托银行、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还清证明,借款人再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撤销抵押担保等手续,领回抵、质押物,借款合同终止。

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最高可贷40万。

贷款还款

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采用按月等额本息方式归还贷款。

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贷款期间经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可提前部分还贷或一次性提前还清,部分提前还贷每次金额不得低于10000元,并且须在正常还款满12个月后方可办理。

公积金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