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猎头网-中高级人才猎头网站!服务热线:400-1801-668 好猎头   |   登录 注册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新余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添加时间:2022-08-03 15:51:26
浏览次数: 0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新余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心各科室、分宜办事处:

为做好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工作,现将《新余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3月31日

新余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实施细则

为支持职工住房消费,提供更加多样化的贷款服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新余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联合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开展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业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总则

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 是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购买自住普通住房时,公积金贷款不足部分由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补足而形成的一种个人住房贷款模式。借款人的贷款由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两部分组成。

组合贷款由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联合发放,贷后分别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利率计收本息。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部分由公积金中心承担贷款风险,商业贷款部分由受托银行承担贷款风险。

二、组合贷款对象和申请条件

(一)贷款对象。按月连续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

(二)申请条件:

1.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 所购房产为新余市辖区内商品住宅,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或已完成不动产过户手续,其中申请贷款的楼盘项目为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共同准入项目;

3.符合住房公积金及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条件;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组合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一)组合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由公积金中心确定,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额度由受托银行确定。组合贷款的额度最高不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70%,总的月偿还贷款本息总额不得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0%。

(二)组合贷款期限。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贷款期限相同,起止日期一致,组合贷款期限最长30年。

(三)组合贷款利率。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贷款期内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期限为一年(含)的不调整;一年以上的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四、组合贷款办理流程

(一)贷款申请。借款人向公积金中心及受委托银行提出组合贷款申请,由公积金中心对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进行审查。

(二)贷款审批。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对借款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住房公积金贷款由公积金中心审批,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由受托银行审批。

(三)合同签署。借款人组合贷款申请审批通过后,分别与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不动产抵押登记申请表》。

(四)抵押登记。借款合同签订后,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

(五)贷款发放。组合贷款通过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审批后,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账户同时发放各自贷款。

五、贷款所需材料(公积金贷款部分)

1.借款人、共同借款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户口簿;

2.婚姻状况材料;     

3.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及江西增值税普通发票;  

4.银行账户(一类账户);

5.《个人信用报告》;

6.贷款要求的其他材料。

异地职工申请组合贷款,需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六、贷后管理

组合贷款发放后,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各自进行贷后管理。借款人在贷款期间有违约行为的,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各自按规定程序进行催收。在借款人无法履行还款义务或借款人出现重大风险等因素需处置抵押物的,由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按相关规定处置。

七、本细则由新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