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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时签订的就业协议合法有效吗?

添加时间:2018-11-08 14: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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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小王是大连理工大学软件学院的学生。大四那年,小王被学院安排到上海的一家软件公司实习。2010年9月,软件公司拿出了《实习协议书》的格式合同,与小王及大连软件学院签订了三方协议。协议约定,小王的实习期自2010年9月23日至2011年6月30日止,实习期间软件公司向小王支付实习补贴费每月1500元;小王实习结束后与软件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否则将赔偿软件公司违约金18000元。2010年11月,小王、软件公司与大连软件学院又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备注栏内软件公司写下“小王在实习结束后与软件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否则将赔偿违约金18000元。”

由于小王实习表现良好,实习期满后软件公司提出与小王签订三年劳动合同,月薪4000元。然而,软件公司给出的待遇大大低于小王的心理价位,而且小王非常不满意软件公司的培训制度。深思熟虑后,小王回绝了软件公司的入职邀请,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与小王协商不成,软件公司遂以违约为由将小王诉至浦东新区法院,要求其支付协议书中约定的违约金18000元。浦东新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

就业协议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正式确立劳动人事关系前,经双向选择,在规定期限内确立就业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书面协议。这是用人单位确认毕业生相关信息真实可靠以及接收毕业生的重要凭据,也是高校进行毕业生就业管理、编制就业方案以及毕业生办理就业落户手续等有关事项的重要依据。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

但是就业协议的内容不能过于简单,应按全日制高等学校学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工作(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工资报酬和福利待遇、就业协议终止的条件、违反就业协议的责任等条款进行明确约定,以免以后签订劳动合同时造成矛盾。其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也应当是约束双方的。

小王的《实习协议书》和《就业协议书》中的“被告应与原告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只是概括性语言,其中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等内容未作约定,后原、被告因工资待遇与工作岗位产生分歧致使劳动合同未能签订,不能作为追究违约责任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