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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非超人,责任不可无限放大

添加时间:2019-03-15 10:3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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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实录

  廖某是某电子公司的职工,双方签订了5年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廖某在职期间从事高级技工工作。

      去年10月16日晚,公司电房发生了一起火灾事故,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而同一时间,值班的廖某却在电房中的值班房睡觉。次日,公司遂依据《员工手册》以廖某擅自离开岗位和在值班室睡觉为由,对廖某作出违纪辞退处理。

      廖某不服,找公司理论,公司给出了他上班睡觉的视频证据,可视频并不能证明廖某擅离职守,于是廖某提起了上诉。

焦点评析

  本案焦点在于,公司解除廖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是否应该支付赔偿金?

专业分析

  法律专家指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经调查,该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规定的,可予辞退,包括:“违反工业安全或消防安全有关条例,情节严重者”;“任何其它可能或已对公司产品/财产、个人财产、员工个人、其他员工或社会造成严重损害的”。

  但该公司提供的视频证据只能证明廖某值班时在值班房睡觉,并未显示廖某在此期间离开电房。故廖某当时处于值班待岗状态,其行为没有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最重要的是,该公司的规章制度并未规定员工在值班时间睡觉会导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其引用《员工手册》关于辞退的两条规定过于笼统和不确定。因此,该公司必须为自己的行为作出赔偿。(来自沪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