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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女职工孕期三大顾虑最好的解释

添加时间:2019-01-22 10: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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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隐瞒怀孕大多是因为害怕公司对其进行调岗、降薪甚至解聘等等,生育权是每个女性都拥有的合法权利,工作单位更无权用公司规定进行干涉,但是当今社会中仍有一些公司为了经营效益试图侵犯,对不能保障员工权益的公司女职工可以依法保障自己的权益。下面列举的是最具代表性的案例。

顾虑1:怀孕后公司能不能开除?

  李女士应聘某商贸公司时,对方要求应聘者在三年内不得生育,李女士表示同意。两年后李女士怀孕,考虑到入职时公司的规定,其暂时隐瞒了怀孕情况。数月后,公司得知李女士怀孕后发出通知将其除名。李女士不服公司的处理决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撤销除名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仲裁庭经审理,认为公司除名决定不合法,依法予以撤销,并责令公司继续与李女士履行劳动合同。

  法官释法:符合法律规定的生育行为是女性公民的基本权益,用人单位应依法保障女职工的生育权。案例中,商贸公司强行与女职工约定禁止生育条款,缺乏合法依据,应属无效。此外,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相关条款,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案例中,商贸公司以李女士怀孕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明显违反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禁止性规定,属于违法行为,故裁判机关依法确认商贸公司除名决定无效,责令公司继续与李女士履行劳动合同。

 

  顾虑2:怀孕后能不能调整到“更累”的岗位?

  肖女士入职培训学校,双方签订了三年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其担任培训学校的英语教师。合同期间肖女士怀孕,但正常出勤授课。培训学校认为肖女士怀孕后不再适合授课工作,将肖女士调整至招生部负责前台咨询。因招生任务繁重,前台咨询工作压力较大,肖女士并不情愿去招生部工作,提出维持现岗位的意愿,培训学校拒绝。

  法官释法: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安排的,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不得单方进行变更。此外,《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亦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案例中,培训学校并无证据证明肖女士不再适合教师岗位,未经协商便单方变更肖女士的工作岗位,缺乏法律依据。同时,与原岗位相比,招生前台咨询岗位并无减轻或降低工作强度的便利,亦不符合对女职工进行特别保护的法律宗旨,应依法纠正调整工作岗位的行为。

 

  顾虑3:公司能不能因产检请假扣发工资?

  吴女士是科技公司的测试员,怀孕后医院检查确认需要每月进行四次检查。在月终核算工资时,科技公司将吴女士4天产检假期视为事假,并扣发了吴女士当月工资。吴女士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提出投诉申请,后经劳动监察部门责令,科技公司补发了吴女士的当月工资。

  法官释法: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相关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问题解答》中就产前检查进一步解释为: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科技公司将吴女士产检请假视为事假并扣发工资,缺乏法律依据,应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