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在我国实行的是“一裁两审”的审理体制,即发生劳动争议要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经过仲裁程序后,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此时,就会涉及到向哪个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以及如何确定劳动合同履行地的问题。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案 例】
案例来源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1民辖终406号民事裁定书
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刘某到某公司工地上班,从事从事挖机驾驶员工作,该工地位于浦口区。公司所在地为安徽省瑶海区。
刘某在工作中受伤,事发后,刘某多次通过报警及仲裁、诉讼等来维权,在报警记录及法律文书中都明确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浦口区。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履行不明确,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刘某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刘某提供的证据,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故一审法院作为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刘某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分 析】
1、向哪个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依据该条规定,劳动争议可以向两个地方的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一是劳动合同履行地,二是用人单位所在地。
大部分情况下,劳动者工作的地方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所以,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是一致的。在二者相分离的情况下就会存在问题,此时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都可以受理案件。如果双方分别向该两地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管辖。
也就是说,在劳动仲裁阶段,以劳动合同履行地仲裁委优先管辖为原则。
2、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该条明确,劳动争议的管辖法院也有两个,一是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二是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同样,在二者相分离的情况下,双方分别向两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哪个法院管辖呢?
注意,这里与劳动仲裁阶段有所不同。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该条规定,双方分别向两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也就是说,在法院阶段,以先立案法院管辖为原则。
3、如何确定劳动合同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该条规定,如果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将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法院管辖,因此,如何确定劳动合同履行地就很关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八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
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应当是劳动者长时间工作的地方,应当排除极短时间的工作地点。比如,员工短期出差,出差地虽然也是工作地,但不能认定为是劳动合同履行地。
有些员工的工作在家里就可完成,家的所在地便是劳动合同履行地。有些销售人员并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其服务的主要对象所在地便是劳动合同履行地。
最后,还要指出的是,劳动合同履行地一定要明确是哪个区县的具体地址,比如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作地为南京,因劳动争议案件全部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不能确定在南京的具体地址,也就无法确定由哪个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无法确定时,又会变成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