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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添加时间:2019-06-26 13: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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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等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变更、解除、转移、续订及终止发生的争议;
4、因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离休人员待遇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5、因事实劳动关系而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劳动仲裁的仲裁期限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计算;
(二)增加、变更仲裁申请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三)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四)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计算;
(五)中止审理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
(六)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的。

根据以上的内容,我们知道了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也就能避免发生在自己身上的纠纷申请劳动仲裁时被拒绝受理情形。了解了劳动仲裁的仲裁的期限,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就能避免盲目地选择劳动仲裁的方式来解决争议。如果劳动者选择申请劳动争议,就要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收集好相关的证据,以增加胜诉的几率。劳动者如果决定申请劳动仲裁,则最好是事先咨询一下劳动争议方面的专家律师,避免走弯路,增加不必要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