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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否在劳动者工伤停工留薪期内,减少其原工资福利待遇?

添加时间:2018-10-10 14: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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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我们都知道,我们在任何一家公司工作都是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因为这可以明确我们的权利和规范我们的行为。那么接下来,小编整理了一些相关的资料和各位朋友一起来了解了解关于用人单位能否在劳动者工伤停工留薪期内减少其原工资福利待遇。

一、用人单位能否在劳动者工伤停工留薪期内减少其原工资福利待遇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需要接受工伤医疗而暂停工作,由用人单位继续发给原工资福利待遇的一段期间。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工伤医疗待遇继续享受。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停工留薪期应享受怎样的工资福利待遇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不能超过12个月。”

关于停工留薪期,先提示以下5点问题:

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并非定残后一次性支付;

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停工留薪期的延长,统一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工伤停工留薪期的争议焦点,大部分集中在期间的确定和工资福利待遇标准这两点上。下面我们就这两点进行具体的分析:

一、我们可以看到,《工伤保险条例》仅仅是做了范围性的规定,而对于确认主体和不同级别的划分并没有具体说明。那么,我们再来看各省、直辖市及地方的有关规定,停工留薪期的确认主要被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由用人单位进行确认,如北京市、江西省等。这类地区制定分类目录,对工伤人员的伤害部位做了详细分类。以北京市为例,企业可以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确诊的诊断证明,对照《北京市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停工留薪期,对于多处伤害部位或不同组织器官都受到伤害的,以伤害部位对应最长的停工留薪期确定。

但是在实践中,即使规定了停工留薪期的分类目录,在停工留薪期确认时也会遇到受伤部位不在目录的问题,如何具体确认?《江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工伤职工所受伤害部位或组织器官未列入《江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需要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2、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确定,如上海市、河北省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期限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确定。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即停工留薪期期限,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