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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员工如何维权?

添加时间:2018-08-16 16:2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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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2年6月12年,闫某通过面试进入北京昌平区某保安公司。入职后,保安公司未将公司制度等相关规定告知闫某,也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直到2012年8月16日,保安公司未经过任何程序,便以闫某违反公司纪律为由将其开除。请问:闫某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解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由于北京昌平区某保安公司违反以上法律规定,故闫某可以要求某保安公司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闫某上班2个月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即二个月工资)及经济补偿的两倍(即2个月工资)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