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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添加时间:2018-08-08 09: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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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以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单位以下列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而与劳动者解除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的,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七、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