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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到的人企业不需要了,HR如何做好善后工作?

添加时间:2018-08-03 16: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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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在招聘过程中会遇到各种糟心的事,最让人磕惨的是HR好不容易招聘到人才,企业用人部门突然来了句不需要了。用人部门只是一句话的事儿,可背锅的却是HR。那么遇到这种情况人力资源部门工作人员究竟该如何善后呢?

这是一个时间差的问题,主要发生在求职者已经接到offer还没有来上班这个时间段。最好的方法是HR能够及时打电话对求职者做出解释,正常情况下求职者是会理解的。如果等到求职者已经做好了上班准备,并且到公司了,这个时候HR才将情况告知的话,那就是玩人了,甚至还得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有的人力资源从业者可能会不以为然,有没有签订入职协议或者劳动合同,企业会有什么损失?关键问题是求职者接到了offer。offer中文名:“录用通知书”,是用人单位向候选人发出的邀请,offer上会注明公司提供的职位和待遇,表明用人部门愿意与其建立劳动关系。

在发offer时,用人单位还没开始正式用工,候选人也没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这时候双方薄弱的关系似乎十分薄弱,可企业一旦想要毁约,那就要小心了。

劳动契约并不是在正式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开始的,而是企业向候选人发出“邀约”的时候,offer也是企业的一纸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工之日对单位和劳动者进行调整的,而候选人接受offer这件事是在用工之前,所以双方并不受《劳动合同法》制约,而是受到《合同法》的规定限制,因此,offer在法律层面上应该属于普通的民事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

说不,也要承担法律责任的offer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关键在于offer是否被候选人接受,如果候选人明确表示接受offer并认同其中条款,那契约生效;如果候选人拒绝了企业,或虽然接受了offer但要求变更上边的条件,那么,offer就不具有约束力了。

企业毁offer这件事上,违法的同时也违背诚信,但法律也不能强制企业必须负责,offer是民事合同具有不可强制性,只能追回受害者在财产上的损失,如果有证据证明,是由于企业毁offer导致候选人财产遭到损失,那企业应该对候选人的损失进行相应的赔偿。

看到这里HR们应该了解到offer所具备的效力了。那么企业如果想要毁约,人力资源部门该怎么做呢?

1.如果企业想撤回邀约,必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如果想撤销要约,那么撤销通知须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所以,企业毁约,千万不要拖延。

2.设置回复期限:企业如果某个职位如果急需填补空缺,HR便不会在一棵树上吊死。对于相同的职位会发出多个邀请,同时会设置回复期限,谁先回复会优先录取。这是企业为了规避候选人迟迟不回复,如果候选人在期限内不回复,则录用通知自动失效。

如果不是特殊情况,企业最好不要毁约,虽然只是发出个offer,但对企业的影响也是巨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