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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添加时间:2022-08-02 09:4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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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县(市、区)管理部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持续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水平,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的指导意见》(闽建金〔20221号)、《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的批复》南房金委20224号)精神,现就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购房职工(含共有产权人)可先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含住房补贴),用于补充购房首付款:

(一)在南平市辖区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限价房及其他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二)其所购房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已在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妥楼盘报备手续,并已签署《承诺书》。

(三)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它购房提取条件。

二、提取额度

购房职工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首付款。

三、办理程序

(一)开发企业在公积金中心管理机构办理楼盘报备手续,并已签署《承诺书》。

(二)购房职工线上或线下查询打印个人公积金账户信息证明,作为财力辅助证明,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三)购房职工携带相关材料到公积金办事窗口签订《授权委托书》,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款。

(四)公积金办事窗口对购房职工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即刻办理,并将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直接转入《承诺书》约定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五)开发企业应在住房公积金划转后10个工作日内,向公积金办事窗口补充提交登记备案信息表、完整首付款发票和不动产登记证明(通过省汇聚平台能查询到发票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可不再提供)。

四、提取材料

职工申请购买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二)已交房款发票,金额不少于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与购房职工(含共有产权人)及配偶拟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的差额;

(三)购房职工及配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四)购房职工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五)其他需提供材料。

五、其他规定

(一)申请办理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只能由购房职工本人办理,他人不得代办。

(二)购房职工应准确计算拟提取金额。已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不能再以购买本套房产申请购房提取本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只能办理还贷提取。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职工,可同步向公积金办事窗口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可并入公积金账户余额计算贷款额度。

 (四)公积金办事窗口通过省汇聚平台查询不到发票信息、通过不动产信息平台查询不到不动产登记信息的,由职工所购房产开发企业提供。

六、该政策从发文之日起实施,具体事项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 《承诺书》

2. 《授权委托书》

 

 

 

                                      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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