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7月29日讯合同约定让员工自行缴社保,这约定有效吗?7月28日,记者获悉,硚口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缴纳社保引发的劳动纠纷,法院认定缴纳社保是公司的法定义务,通过劳动合同免除该义务的条款无效。
2020年9月,90后小伙赵某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5000元。《劳动合同》中第五条要求赵某自行缴纳社保,由公司每月给予社保补贴,随工资发放。2021年4月,赵某因工资待遇及社保问题与公司协商无果后,自行离职。
2022年2月,赵某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缴社保,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被仲裁机构驳回请求。
2022年4月,赵某不服仲裁裁决结果,向硚口区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1万元经济补偿金。
庭审中,赵某说,当时约定的工资是5000元,公司说社保补贴单独再发放,但是没说具体数额,自己没多想就把合同签了。公司则认为,给赵某发的5000元月薪里,工资实际上只有3800元,剩下的1200元为社保补贴。
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这就意味着,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不能通过约定排除或者变更。
本案中,劳动合同中要求原告自行缴纳社保,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该条款无效。
既然单位不给缴社保违法,那么劳动者如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呢?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该公司未依法为赵某缴纳社保,致使赵某自行离职,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日前,法院判决该公司向赵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5000元。承办法官表示,本案判决生效后,赵某可以拿着判决书去人社部门要求公司补缴社保。
【普法拓展】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有什么不同?
经济补偿金,是指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在特定条件下向劳动者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补偿的情形、补偿的具体标准都有法律明确的规定。同时,经济补偿金通常只适用于用人单位向员工支付,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没有规定员工向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赔偿金,是指用人单位或者员工因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对方经济损失而向对方支付的赔偿,法定赔偿金的适用情形无需双方事先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硚口区法院长丰法庭相关负责人表示,员工离职时拿到的是赔偿金还是补偿金,一般要看员工是自行离职还是单位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违法解除需要支付赔偿金,通俗地说就是公司无法定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赔偿金。员工自行离职,但公司有法定违法情节就要支付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