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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代开劳务费发票的,支付方没有履行扣缴义务的,税务部门是要求支付方补缴还是从代开方征缴?如何处罚?

添加时间:2022-08-01 17: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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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新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对于综合所得需要进行年度汇算,因此从2019年度开始税务局在给个人代开涉及到综合所得项目的发票时,税务局就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是在代开发票的备注栏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代扣代缴”(也有税务经办人忘记备注)。综合所得项目代开发票的,包括“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除开综合所得项目以外的发票代开,税务局现在依然是会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代开运输发票的,“经营所得”个税暂时征收)。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实际支付方在支付劳务费等需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因此,在扣缴义务人没有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税务机关是纳税人进行追缴,并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对于个人在税务局代开劳务费发票的,税务局的金税系统中已经有相关的收入的数据,如果扣缴义务人没有履行扣缴与申报个人所得税的,税务大数据是很容易发现的。对于扣缴义务人没有扣缴义务的,纳税人(个人)应在次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进行申报,该补税的应依法补税,否则税务局将依法处罚个人。对个人处罚包括个人补缴税款、罚款以及滞纳金、在个人纳税记录中进行标注、媒体公开、计入个人征信记录等多种形式,将会对个人的方方面面造成不好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