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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劳动仲裁申请的三个大忌,快看你犯过么?

添加时间:2022-07-29 14:3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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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申请书的写作是一件极为专业性的工作。然而从实务操作来看,不少劳动者或者代理律师在起草劳动仲裁申请时存在诸多不得不应当纠正的错误问题。忽视了这些问题点,劳动仲裁申请书不仅不能达到预期的维权程度,还可能导致劳动者权益受到较大侵害。

一、错列劳动仲裁被申请人

劳动仲裁的被申请人一般是与劳动者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个别存在混同用工的情况下会包括用人单位的关联企业。劳动者在确定被申请人时一定要先考查自己的用人单位是哪一方,存在混同用工的,可以将混同主体一并作为被申请人。

实务中有的用人单位误以为自己的单位隶属于某大型集团旗下,因此直接将某集团作为被申请人,或者误认为劳动仲裁的被申请人只能是一个。其实上述认知和操作均存在错误。一旦提交了该类仲裁申请将被劳动仲裁委驳回。

还有一种错误情况较为常见,即,在起草劳动仲裁申请时把用人单位的名字写错,而且这种写错还是由于劳动者自认为那是用人单位正确的全程。笔者在业务审查中发现,不少劳动者已经离职了还不知道自己用人单位的准确全称是什么,甚至有的劳动者只记得用人单位的品牌名称。

二、劳动仲裁申请表述错误或者表述不当

劳动仲裁申请项决定了劳动仲裁委员会所能够支持劳动者的最大范围。然而实务中不少劳动仲裁申请项存在:1.错用法律概念;2.申请项表述不明;3.申请项目不具有可执行性等。

上述三个问题中,错用法律概念的法律后果最为严重,在实务中也最为常见。例如有的劳动者想主张的是经济补偿金却表述成赔偿金。由于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适用条件存在明显不同,劳动者表述错误很有可能此项仲裁申请被驳回。申请项表述不明主要指的是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的权益支持项在法律上并不具有直接的对应性而劳动者又不能进一步明确所主张的内容。此外,申请项不具有可执行性也是常见的错误操作。例如有的劳动者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形式上这种主张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是在裁决生效后此类主张由于执行标的不明确,很难交付执行。

三、事实与理由部分表述长篇大论

按照笔者的经验,再复杂的劳动仲裁案件在起草劳动仲裁申请时,如果使用小四号字体,申请书的内容也只不过占用一张A4纸而已。有些劳动者甚至代理律师在表述事实和理由时长篇大论,想象与事实掺杂等情况都存在。

其实劳动者在该部分表述时只需要紧紧围绕劳动仲裁申请展开叙述,将案件事实进行简述即可。言多必有失,言多招人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