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经济补偿,相信很多人会脱口而出,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这就是N。如果多发一个月工资,就是N+1。如果公司违法辞退员工,就要给两倍的经济补偿,也就是2N。
这样理解对吗?经济补偿的计算,真的这么简单吗?
我们先来看一个例子:
老王和老李都在某公司工作,二人都是公司高管,月薪14950元。老李因为家住得远,每月比老王还多100元交通补贴。二人都在公司干了15年,最后与公司发生了劳动纠纷。劳动仲裁委裁决,公司应向二人支付经济补偿。
经过仲裁委裁决,老王应得经济补偿224,250元,老李应得180,000元。
二人职位一样,老李工资比老王每月还多100元,为什么老李的经济补偿比老王少了近4.5万元?
再来看一个例子:
公司通过协商想和小赵解除劳动合同,并愿意支付经济补偿,小赵对此表示同意。公司支付完经济补偿,要求小赵马上离职。小赵则提出,没有提前30天通知,公司应多支付一个月工资。后来双方因此闹上劳动仲裁庭。仲裁委裁决,公司无过错。
公司临时要求小赵马上离职,小赵为什么不能多要一个月工资?
还有:
计算经济补偿,是按税前工资,还是税后工资?
按应发工资,还是实收工资?
年终奖应不应该算进去?
正在待岗中,工资按待岗前计算吗?
除了经济补偿,劳动法中还规定了哪些赔偿?
要弄清楚这些,我们要先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从这条法律中,我们能看到经济补偿受两个变量影响,我们的工作年限和我们的工资收入。
工作年限:
每满1年,按1计算;
超过半年,不满1年,也按1计算;
不满半年,按0.5计算。
比如小李在公司工作了5年又1天,应按5.5计算。小肖在公司工作了5年又5个月,也是按5.5计算。小柯在公司工作5年又7个月,按6计算。
工资收入:
依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1.计时工资;
2.计件工资;
3.奖金;
4.津贴和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由此可知,工资不仅仅指基本工资、底薪,还包括公司发给我们的各种钱。比如提成属于计件工资,绩效工资属于奖金,午餐补贴属于津贴和补贴,加班费属于加班加点工资。(基本工资属于计时工资)
值得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第47条末位特别指出,月工资指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不是上个月工资,也不是上年度工资,而是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由此,我们得出经济补偿的公式:经济补偿=工作年限×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我们回到开头的第一个案例:
老王月薪14950元,工作年限15年,经济补偿=15×14950=224,250元。
比如小李的基本工资为3000,绩效工资2000,餐补300,话费补贴300,小李的工资应为5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