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某种意义上看,“举证责任”其实就是“败诉风险”。在仲裁、诉讼中,谁承担“举证责任”,在举证不能的情况下,谁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如,败诉、诉求被驳回、相关陈述及主张不被裁判机关采纳……等等。
为了使相关诉求得到支持,有必要了解劳动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常见分配情况。根据相关规定,主要分三种情形:
一、一般情形:谁主张谁举证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二、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
劳动者有以下主张的,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1.劳动关系
劳动者主张存在劳动关系的,应当就劳动关系的建立举证,如提交相应的劳动合同、工资及福利待遇领取、社会保险缴纳、工作管理(如工作证、服务证等)或其他无利害关系人的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证明.
2.高于实发工资的工资标准
劳动者主张工资标准高于合同约定或已实际领取的工资数额的,应就其主张的工资标准举证。
3.劳动报酬遭减少
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减少工资等报酬的,应就用人单位减少工资等报酬的事实举证。
4.追索两年前的劳动报酬
劳动者追索申请仲裁之日前两年的工资等报酬的,原则上由劳动者举证。
5.加班事实,或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的情况
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应就存在加班事实或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证据举证。
6.业务提成(提成工资)
劳动者主张业务提成的,应就存在业务提成的事实举证,包括双方对业务提成的约定、用人单位关于业务提成的制度规定、业务提成的支付时间、支付标准以及计提提成的业务量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业务提成在业务款项收回后才支付的,对业务款项回收的举证责任由劳动者承担。
7.奖金、年终奖、年终双薪(十三薪)
劳动者主张奖金、年终奖或年终双薪的,应就双方存在奖金、年终奖或年终双薪的约定或用人单位的相关制度以及奖金、年终奖或年终双薪的金额或计算方式等事实举证。
8.诉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主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就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条件的成就举证。
9.解除劳动合同(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事实
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应就解除合同或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事实举证。
10.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事实、费用
劳动者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及其赔偿的,应就存在因工伤害的事实及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及鉴定时间、工伤住院治疗起止时间及费用、同意转院治疗的证明及所发生的交通费和食宿费、应当安装康复器具的证明及费用等事实举证。
11.女职工存在“三期”的事实
女职工主张“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权益的,应就存在“三期”的事实、起止时间以及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延长产假天数的情形等事实举证。
1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相关事实、参加工作年限
劳动者要求享受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待遇的,应就本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事实以及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等事实举证。
13.因“未足额缴纳社保”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注:本项仅适用于深圳地区)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要求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含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就社会保险缴交记录、已向用人单位提出补足但超过一个月用人单位仍不补足的事实举证。
(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保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先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未在1个月内按规定缴纳的,劳动者才可以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14.因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导致待遇损失的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医疗(含生育)、失业保险,主张工伤、医疗(含生育)、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的,应就社会保险缴交记录及待遇损失等事实举证。
15.因用人单位未缴纳养老保险导致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就社会保险缴交记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明确答复不能补办、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事实举证。
16.裁判机关认定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
案件经审理,裁判机关认定其他应当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
三、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
用人单位应对以下事实或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如下:
1.有关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或管理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或管理的,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2.劳动者已初步举证,但用人单位主张劳动关系不成立
劳动者已举证证明在用人单位处工作,但用人单位主张劳动关系不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反证。
3.劳动者的入职时间、工作年限
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的入职时间及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举证。
4.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
用人单位主张已经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就签订事实举证。
5.劳动者已领取劳动报酬的情况
用人单位应当就劳动者已领取工资等报酬的情况举证。
6.两年的劳动报酬支付情况
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申请仲裁之日前两年内的工资(包括加班工资)等劳动报酬的支付情况举证。
7.延期支付劳动报酬的原因
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等报酬,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系无故拖欠的,用人单位应就延期支付工资等报酬的原因举证。
8.减少劳动报酬的原因及依据
用人单位减少劳动者工资等报酬的,应就减少工资等报酬的原因及依据举证。
9.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和理由
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的,应就解除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举证。
10.劳动者严重违纪的事实,规章制度有效的相关事实
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应就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事实以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度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事实举证。
11.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情况
用人单位应就已支付劳动者实际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及赔偿等事实举证。
12.社保缴交记录
用人单位主张已为劳动者办理或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应就社会保险缴交记录举证。
13.已休年休假、已付年休假工资的情况
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已休年休假或已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事实举证。
14.工资支付、社保缴费、入职登记、考勤记录等
用人单位应就其招用的劳动者的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劳动者入职时填写的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聘记录资料;劳动者的考勤记录等举证。
15.裁判机关认定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
案件经审理,裁判机关认定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