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在实务中有争议,全国各地各级法院可能做出完全相反的判决,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现在以几个案例为您解析。
1.杨某与某公司的劳动纠纷中,公司提交了《申请》证明杨某自己申请不缴纳社会保险,并承诺后果自行承担。后来杨某要公司为其补缴社保,公司不同意,杨某离职要求经济补偿。法院认为,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同时也应当承担缴纳社会保险的责任。因劳动者自身不愿缴纳等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或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2.张某入职一家公司,任人事一职,其在简历中自我评价“熟悉人力资源管理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张某还曾在该单位部分员工入职登记表中签署有关薪资、保险的意见,张某具备一定劳动人事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且负责公司劳动合同的签订、员工社会保险的缴纳等人事行政工作,知悉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后果。该公司均为其他员工缴纳社保并签订劳动合同,却不与负责人事工作的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明显不合常理。张华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经其申请,公司仍拒绝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保。法院没有支持张某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