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务派遣单位的违规操作给用工单位带来税务风险
1、劳务派遣单位的常见违规操作
(1)虚开发票
一些劳务派遣公司对外虚开发票,使用假发票开具,对用工单位应开具而不开具发票、开具“大头小尾”发票隐匿收入;有的劳务派遣公司使用不规范发票或收据入账,随意虚增、虚列成本,以达到少缴税的目的。
(2)违规抵扣应税收入
劳务派遣公司虚构支付劳动力工资和保险,或虚构劳务业务,差额计算营业税,造成巨额流转税和所得税的流失。
2、对用工单位的影响
一旦劳务派遣单位上述违规操作被税务机关查处,则会因转办情报交换给用工单位带来税务风险。
(二)来自用工单位自身的风险
1、政策使用过度风险
实践中,用工单位在各种类型、各种时间长度的工作岗位上都实施了劳务派遣,甚至在主营业务岗位也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出现了新的“正式员工”、“被派遣劳动者”二元用工体制。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四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毫无疑问,政策过度使用就会因缺乏合理商业目的而带来税务检查风险。
2、虚列劳务用工发票
企业利用劳务费支出规避税收的手段主要有:
(1)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买劳务费发票;
(2)涂改劳务费发票虚列成本;
(3)虚构劳务用工业务,虚开发票;
(4)利用支付劳务费向关联企业转移利润。
其中利用虚开劳务费发票进行税前列支,是常见的偷税手段。
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行为人有以下四种行为之一的,即构成虚开发票的行为:
1、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4、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对于虚开发票的处罚,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虚开普通发票个人犯罪的,可处管制、拘役,最高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罪处以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