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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的劳务工比例不得超用工总量10%

添加时间:2021-10-14 11:4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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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派遣业务,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的劳务工,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工,适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规定》明确了劳务派遣工的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临时性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务工替代工作的岗位。

  劳务工派遣声明

  《规定》明确,使用派遣劳务工的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比例超过用工总量10%的,必须制定调整用工方案,确保在过渡期结束时降至规定比例。同时将调整用工方案报受管辖的人社部门备案。过渡期结束后超规定比例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到1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此外,劳务派遣公司招用被派遣劳务者,可以派遣其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临时性岗位工作,但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工,不得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