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期、毕业季来临,许多公司迎来大批实习生,关于实习生的劳动关系界定问题,实务中一直存在争议,不同的实习目的,司法机关对实习生的关系界定不同,本文阐述实习生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一、勤工助学
01关系界定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勤工助学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参照非全日制用工处理。针对勤工助学者,不视为就业,一般不建立劳动关系,不签订劳动合同。
二、教学实习
01关系界定
教学实习是高校大学生学习知识和实践教学的一项重要内容。无论实习单位是由学校安排,还是学生自己联系,实习目的不是获取报酬而在于获得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高校大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一般不成立劳动关系。
三、待就业实习生
01关系界定
以就业为目的的实习,在校学生已完成了全部学习任务,有明确的求职就业愿望,实习期内接受单位的劳动管理,单位也会支付相应的报酬。在该情形下,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即便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也成立事实劳动关系。
由此可见,勤工助学生与教学实习生与用人单位不能建立劳动关系,待就业实习生与企业的关系一般界定为劳动关系,按劳动关系争议处理办法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