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中保护员工的最重要体现,员工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意味着企业不能随意解雇员工,同时在工资和社会福利方面给予了员工基础保障。虽然劳动关系仍然是主体,但是有逐步松动的迹象,一方面有独立精神的员工不愿意被束缚在朝九晚五的、两点一线的工作中,另一方面有些企业想摆脱劳动用工方式以降低成本。之前在灵活用工中已经多次说过员工自己愿意跳出来,这次专门从企业角度讲如何界定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最简单的界定方式自然是看合同。但有两个问题,一是合同的有效性,二是没有合同怎么办?这时候就得对比着看实质内容了。
1、公司是否给缴纳社保公积金,如果缴纳了,基本可以确定是劳动关系。
2、工作时长是否规律。如果每天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五天,一年工作五十周,那肯定是劳动关系了,跟正式员工一样嘛!如果每周工作五天,但每天工作不超过四小时,或者只是一段时间内周工作40小时,那还可以解释为劳务关系。
3、报酬支付的形式。如果每月固定时间段发放,金额也差不多,那很可能被界定为劳动关系。如果是按天、周支付,或者只是一次性支付,或者在一段时间固定周期或按阶段支付,那基本可以证明不是劳动关系。
4、岗位工作职责是否属于公司经营的必要环节,如果是,而且在这个岗位上的工作时长和强度与正式员工相当,很可能被确定为劳动关系。
5、当然还有很多界定的方式,如跟正式员工的福利是否相同、是否与正式员工一起工作、是否遵守公司的管理制度(打卡、例会、述职、绩效),但是这些证据不够硬,往往劳资双方都有道理,仲裁员和法官也很难作为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