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猎头网-中高级人才猎头网站!服务热线:400-1801-668 好猎头   |   登录 注册

公司丢失劳动合同的案例分析

添加时间:2019-05-16 10:10:08
浏览次数: 0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那么,如果用人单位声称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但之后又拿不出来,是否也受这一法条的限制呢?

案例分析:

许昌某公司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为一体的企业。为业务发展需要,2013年,该公司在南京开设经销店,招聘了一批销售人员,景某就是其中之一。该公司按月给景某发放工资3218元,以及社会保险补贴300元。

许昌某公司称,该公司在南京与景某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但在公司通知景某不再继续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时,该公司负责保管资料的人员发现双方的劳动合同不见了。而景某也否认签订劳动合同一事,并向南京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称该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请求该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获得南京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支持。许昌某公司不服劳动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公司诉称,当初其雇用员工情况复杂,一些员工因个人原因不愿在公司办理社会保险,公司因此与他们约定每月发放300元社会保险补贴,该补贴是发放给员工的社保费,公司不应再给景某补缴社会保险金。至于到底双方是否签订过劳动合同,该公司提交了除景某之外其他员工的劳动合同,并提交了远在国外出差的证人证言,证明他与景某同时签订有劳动合同,一份由个人保管,一份留存门店办公室。

对此,景某辩称,原仲裁裁决书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并通过工资表证明公司未给自己办理社保,但自己从该公司领取了社保补助金3600元。

许昌市魏都区法院经审理,判决许昌某公司支付景某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公司为景某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金额以相关社保经办机构的核算为准,景某返还已收到的社保补贴3600元。许昌某公司提出上诉。

结果: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法理解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景某在原告许昌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该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该公司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景某在2013年5月至2014年4月工作期间的双倍工资,扣除已向景某支付过的工资,仍需支付差额35398元。同时,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支付标准为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景某在该公司工作一年,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3218元。另外,该公司未依法为景某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而以现金形式每月向其支付社保补贴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纠正。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