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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受理投诉条件及范围

添加时间:2019-04-30 15:3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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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受理劳动监察投诉有着明确的范围和条件,特别是针对某些特殊情况,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是不予受理的,下面小编将为您介绍有关劳动监察受理的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任何单位、组织和公民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均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投诉。

二、 举报投诉可分为保护权益举报和检举揭发举报:
1、保护权益举报是指举报人认为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申请劳动保障部门依法保护的行为;
2、检举揭发举报是指任何单位、组织和公民向劳动保障部门检举揭发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属保护权益举报:
1、有明确的被举报人和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事实;
2、举报人是合法权益直接受到侵害的个人和组织。

四、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不予受理:
1、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属于劳动争议的;

2、举报人已就同一事实和请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3、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已终了2年以上的。

投诉应准备的资料

一、保护权益举报应当到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当面举报,填写《举报投诉登记表》,并应提代以下资料:

1、被举报单位注册登记资料;
2、被举报单位违法事实;
3、被举报单位的名称、地址和电话。

二、检举揭发举报可采取当面举报、电话举报和信函举报等形式,并应提供以下资料:
1、举报人的姓名、联系地址、邮编、电话;
2、被举报单位的名称、地址、电话;
3、被举报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