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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离与劳动关系的解除区别是什么

添加时间:2019-03-19 10: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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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的时候有些劳动者遇到被单位调离的情况,离开了自己原本的职位而去做了其他的工作。有些劳动者则遇到了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事情,在这时候劳动者就需要离开公司了,跟调离是完全不同。

一、调离与劳动关系的解除区别是什么

1、如果是在劳动合同期内,单位不能单方面在劳动合同中补充条款,如果补充属于劳动合同变更,可以视为可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应该与劳动者协商,劳动者不同意,属于未达成一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以下情形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根据以上情况岗位变动属于劳动合同变更,单位不能强制劳动者服从,应该与劳动者协商解决。但单位往往要找一些理由规避经济补偿金,比如单位规定你们在一定的时间内必须到岗工作,否则按旷工处理,达到15天即可按除名处理,那样就可以不给补偿金。

2、这个问题只有从劳动合同中去找理由:一是如果在劳动合同期内,强调合同变更必须双方协商,劳动者不同意即未达成一致,既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二是不要造成旷工;三是在单位工作达到十年的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同意调岗的法律后果

如果用人单位依法有权单方面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劳动者应当服从管理。如果用人单位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方能变更工作岗位的,而劳动者不同意调岗,用人单位无权调动其工作岗位,应当按照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可以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情势变更解除。

值得注意的是,若劳动者未给予明确答复,但已经到新岗位报到并工作,根据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六条,“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经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此时应认定劳动者以默示的方式同意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作出的变更。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也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除劳动合同情况: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