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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并非“免死金牌”

添加时间:2019-03-08 11: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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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

  小C是某公司的会计,该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1个月内在上班时间有上网炒股、网购、私聊等3次以上违纪行为的,公司即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今年7月6日,小C产假结束后返岗上班,之后每天上班忙里偷闲,或浏览育儿方面内容的网页,或网购婴儿用品……公司财务经理胡某多次发现,当场指出并严厉批评。可小C认为自己处于哺乳期,公司不能解除劳动合同,遂我行我素。

  7月20日,公司以“小C一个月内存在8次以上利用上班时间做私事,严重违反《员工手册》的规定”为由,与小C解除了劳动关系。小C不服,提起上诉。

焦点评析

  本案焦点在于用人单位是否有权解聘哺乳期女职工。

专业分析

  法律专家指出,《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0条是有关劳动者非过失性原因和客观情况的需要致使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时,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1条则是有关经济性裁员的规定。也就是说,小林处于哺乳期,贸易公司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这两条规定解除与她的劳动合同。

  但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除了《劳动合同法》第40条和第41条规定的这两种情况外,还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因劳动者过错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本案中,小林在哺乳期上班时超过8次上网做与工作无关的私事,严重违反《员工手册》的规定,公司完全有理由解除与她的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赔偿金。(来自沪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