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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用期,必须知道这6点!

添加时间:2019-03-04 10: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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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是每一个劳动者踏入企业必不可少的一个阶段,但我国部分企业对试用期的一些法律规定并不了解和重视,由于劳动法知识的欠缺会做出拒绝员工试用期辞职、员工试用期辞职不给工资及其他违法行为。

那么劳动法试用期规定有哪些呢?

下面是针对试用期常见的六种相关问题,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试用期多久?试用期几次?试用期是否包含在劳动期限内?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总结如下:

1年>劳动合同>=3个月,试用期最多不得超过1个月;
3年>劳动合同>=1年,试用期最多不得超过2个月;
劳动合同>=3年,试用期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二、试用期工资最低为多少?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试用期期间是否需要缴纳社保?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而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缴纳社会保险等五险一金是法定义务。

四、用人单位试用期是否可以随意解除合同?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备注: 第三十九条 )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其中涉及到第二十六条我也列出来,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五、劳动者是否可以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六、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怎么办?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