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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劳务税收是如何规定的

添加时间:2019-02-18 16: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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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是我们每一个公民应该有的责任和义务,我们有理由在法律的规定之内缴纳税费,当然税收的对象不同,则纳税的额度也是有所不同的,相关的税收法律规定也是有一定的差别的。那么涉外劳务税收是如何规定的?

一、涉外个人各项所得纳税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涉外人员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如下:

(一)居民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得,需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单位或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税[1995]98号文件规定:“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是指个人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5年,即在连续5年中的每一纳税年度内均居住满1年。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后,从第六年起的以后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申报纳税;如该个人在第六年起以后的某一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不足90天(执行税收协定或安排为183天,下同),可以按《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确定纳税义务(即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仅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征税,且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从再次居住满1年的年度起重新计算5年期限。

(二)非居民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不扣减日数。

涉外税收的征收管理与国内税收的征收管理相比,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1、法律依据不完全相同  

税收的法律、法规,是税收征收管理的依据和行动规范。税收征收管理的全部活动,必须以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为出发点和归宿点。目前,我国涉外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依据,除了同内资企业共同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以外,还有属于涉外性质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实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对涉外企业征收所得税,除了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外,还要依据与各缔约国所签订的税收协定。税收协定与税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当税收协定的规定与税法的规定不一致时,要优先适用税收协定的规定。这样,对涉外企业征收所得税时,不仅要严格依照税法办事,而且还要遵守税收协定的规定。

2、税收征收管理的对象不同  

涉外税收征收管理的对象是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外国企业,还有受雇的和独立提供劳务的外籍人员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外商投资企业中有很多是外向型企业,有些是跨国公司的关联企业,它们的商品交易、资金融通、提供劳务都跨越国界,与国际市场有广泛联系,征税时涉及到国际间的收入与费用的分配,关联企业之间非正常交易价格的调整,国际避税、逃税的防范,收入来源地的确定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3、对税源控制的难易程度不同  

我国是同时实行居民居住地管辖权和所得来源地管辖权的国家,凡是我国的居民(包括法人居民和自然人居民)对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都要征税。目前由于我国涉税信息来源渠道单一,对居民境外所得,尚难准确掌握。对外国企业来华承包的建筑、安装、装修、装配等工程作业,由于工程地点分散,有的工程期限较短,税源难于控制。涉外税收征管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税收作用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