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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薪酬常识

添加时间:2018-11-21 16:2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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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工作日≠月计薪天数

所谓的月工作日,是指平均每月应工作天数。扣除休息日和节假日,全年实际工作天数为250天,月工作日为20.83天。月工作日属于制度工作天数,与考勤制度联系紧密,与工资计算没有直接关系,其意义在于法律上界定月平均应出勤天数。月计薪天数,就是平均每月计算薪酬的天数。根据《劳动法》第51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 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所以年计算薪酬天数应当是年工作天数加上法定休假日,即250天加上11天。因此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月计薪天数主要是用来计算日工资,以此作为计算加班费等的依据。

2.出差补助≠加班工资

依据《劳动法》第44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200%工资的加班费。对于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来说,双休日出差是否算作加班,关键看劳动者当天是否提供了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劳动。至于出差补助,一般指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享有的住宿费标准、市内交通费标准、伙食补贴以及因出差而享有的其他补助,是一种对员工出差在生活起居上的不便的经济补偿,与因延长工作时间而需支付的加班费不属于同一个概念。当工作任务需要劳动者在双休日出差时完成,用人单位既要给予经济补偿,也要支付加班工资。

3.强制放假≠不发工资

对于一些企业利用放长假的“变相裁员”现象,律师指出,单位因经营原因停工、停产,是可以合法让员工放假的。但如果单位在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就不能任意放员工长假。如果单位和员工就此发生争议,单位有义务提交全部或部分停工、停产等经营情况的证明。

4.加班费≠固定数额

加班费的计算是有明确的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①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②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③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所以,有些公司不管加班时长,就固定一个月补些费用,这种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加班工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进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