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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患病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是否要支付医疗补助费?

添加时间:2018-08-09 09:4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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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9年8月,刘某到某餐厅当服务员,双方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10年4月,刘某被诊断患有乙型肝炎,餐厅给予其三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满后,刘某的病尚未完全痊愈,根据食品卫生管理规定,刘某不能从事原工作,因此餐厅另安排其当清洁工,刘某觉得不能胜任。因此,餐厅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请问,餐厅是否要向刘某支付医疗补助费?

解答:是的。

根据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刘某的医疗期已满,既不能从事原工作,又不能胜任单位另安排的工作,餐厅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后除发给刘某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外,还应支付医疗补助费,标准是不低于6个月工资,这里所指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