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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书不能视为劳动合同,应可要求支付二倍工资

添加时间:2018-05-15 14:5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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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20日,郑先生通过人才市场接受某物业经营管理公司招聘,进入该公司工作。3个月试用期后,该公司向郑先生出具了“关于郑先生任职通知”。该通知载明:经公司总裁办公室会议研究决定,郑先生任公司物业中心对外业务部副经理,月薪 3600元,任期3年。2015年3月23日,郑先生在工作期间因管理方式不当,与员工争执并发生殴打事件。郑先生虽未显明受伤,但事后未请假就不上班。 1周后,公司向郑先生发出“关于对郑先生的处罚决定”。该决定称:鉴于郑先生违反人事管理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决定,免去副经理职务。对解除劳动关系,郑先生未表示异议,但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公司以任职通知包括了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应视为劳动合同为由予以拒绝。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法律强制性规定。虽然公司给郑先生出具的任职书中包含了任职期限,工资数额等内容,但缺少《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必备条款,不能等同于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对此,郑先生可通过申请仲裁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