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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法律问题

添加时间:2017-12-26 13:5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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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从期限上可以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更为常见,那么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终止要注意什么法律问题?下面由小编在本文整理介绍相关内容。

1.到期终止的日期
如固定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1日,则劳动合同的到期日一般为2015年1月1日24时,如单位上下班时间为朝九晚五,则截止到2015年1月1日17时,遇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休假日的次日。

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四条“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法定节假日,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期间的最后一天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止”。

2.到期续签前置程序
到期终止的续签程序必须作为到期终止的前置程序,具体操作参见附件1。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到期终止的经济补偿金。

3.到期终止通知义务
到期终止是否履行通知义务,目前仅在《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条有所涉及“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其他地方无规定的,一般不要求提前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