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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用工聘用合同

添加时间:2017-12-04 13: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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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根据现场施工的实际需要,拟用 配合施工。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甲乙双方经过共同商议,就施工中的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 施工工期
  自本项目工地施工筹备期间开始,至该工程项目施工结束时止。
  二. 工作内容
 
 孔口钢筋笼安装焊接、临时施工便道的维修、施工场区内的机具材料的转场运输、协助水下混凝土灌注和泥浆排放等甲方安排的工作,工作质量标准符合施工规范要求或甲方指定的具体要求。
  三. 双方责任
  ⒈ 甲方责任
  ⑴ 为聘用人员提供食宿条件、劳动用具与材料以及必备的劳动保护用品。
  ⑵ 对聘用人员的劳动进行详细的安排与管理,对其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或困难进行及时的协调与解决。
  ⑶ 对聘用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督促其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施工。
  ⑷ 对聘用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评定,按双方的约定及时结算与支付劳务费。
  ⒉ 乙方责任
  ⑴ 乙方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的统一指挥与协调。
  ⑵ 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甲方管理人员下达的工作指令和任务。
  ⑶ 乙方人员对甲方提供的工具与材料必须爱护使用,若因丢失或使用不当而造成的工具材料损失,乙方应予以赔偿。
  ⑷ 严格遵守工地的安全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如因违反以上制度而发生的安全事故,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⑸ 乙方人员必须按时上下班,努力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上班时间要坚守岗位,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其它事情。
  ⑹ 乙方人员自身所发生经济和民事纠纷由其自行解决,因违法乱纪所造成的后果自己承担。
  四. 劳务费结算及支付办法
  ⒈ 劳务费单价
  电焊工 元/工日,辅助工 元/工日。
  ⒉ 劳务费合价
  劳务费合价=劳务费单价×累计工日量。
  ⒊ 乙方的劳务费每月结算一次,结算起止时间为当月的1日至30(31)日止,次月二十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上月的劳务费。工程施工结束后一个月内结算并支付完毕劳务费。
  五. 其他事项
  ⒈ 劳务协议期限未到,乙方人员提出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待甲方找到替换人员后,才可结算工资离开工地。对于未经许可而退场的乙方人员,甲方有权扣除其前一个月的工资。
  ⒉ 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或终止合同并视具体情况扣发其尚未支付的工资。
  ⑴ 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⑵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损害的;
  ⑶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经教育仍无改正的;
  ⑷ 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的。
  ⒊ 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可以单方终止合同。
  ⑴ 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的;
  ⑵ 甲方不履行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侵害乙方合法权利的;
  ⑶ 甲方违规指挥,严重危及乙方人员生命安全的。
  六. 附则
  ⒈ 本协议自双方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正式生效,到本工程施工结束,劳务费结算并支付完毕后该协议自行失效。
  ⒉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商议并签订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⒊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乙方体表
  
    
  签订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