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猎头网-中高级人才猎头网站!服务热线:400-1801-668 好猎头   |   登录 注册

员工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还要赔偿吗

添加时间:2017-11-30 13:56:12
浏览次数: 0
  案例:
  孙小姐是南京大学2013年的毕业生,于2013年9月进入某互联网公司入职,担任平面设计师,与公司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转正后再签合同。而在试用期过后,该公司却没有和孙小姐签订劳动合同,孙小姐知道如果公司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依法要向自己赔偿双倍工资,因此也没有跟公司人力资源说。签订劳动合同注意事项

  2014年年初公司进行普查,才发觉与孙小姐漏签劳动合同,公司要与孙小姐签订劳动合同,但孙小姐却借口在外地出差一直拖延到2014年4月。

  后来孙小姐同意补签,但是要求公司先支付2013年9月至2014年4月期间的双倍工资,否则只愿意将补签的劳动合同时间订在2014年5月1日。

  专家分析:
  针对孙小姐的问题,因为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动方在用人单位,也是因为用人单位的疏忽才没有及时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未能与劳工签订劳动合同,则在其工作期间支付双倍工资是合法的。但是从本案实际角度考虑,孙小姐心里知道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而不提出,且在后面公司要求重新签订时不积极配合,公司发出《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尽到用人单位责任,因此孙小姐也要付一定责任。不签劳动合同未必赔两倍工资

   孙小姐2013年9月进入试用期,2013年12月转正,2014年年初公司要求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延误。公司只需要赔付孙小姐2013年9月-2014年1月期间的双倍工资即可。

  相关法律: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不签合同用人单位判赔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