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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帮助受疫情影响的单位和职工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的通知》的解读

添加时间:2022-08-02 11: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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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疫情影响导致单位延迟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未提前申请缓缴手续的 ,其职工能否正常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某单位受疫情影响,于2022年3月起延迟缴存住房公积金, 该单位所属区域2022年5月份疫情结束,只要该单位在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即2022年8月前)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书面说明情况并完成补缴的,缴存时间可连续计算,不影响该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二、受疫情影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如何处理?

受疫情影响造成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企业最低为5%)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限不超过12个月),待企业效益好转后,须恢复缴存,补缴到位后,可视为连续缴存,不影响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三、受疫情影响导致职工不能正常还款的,如何申请不作逾期处理?

因从事疫情防控一线工作、居住小区(村)被纳入人员流动限制区域以及受新冠病毒感染接受隔离治疗的缴存职工,在上述期间无法正常还款的,可在结束疫情防控一线工作、解除疫情管控或隔离治愈出院之日起1个月内持所在单位、社区、诊疗医院或疫情防控管理部门开具的相关证明向公积金中心各业务窗口申请 。

例1:职工张某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日为每月10日,因居住小区于2022年3月18日至4月15日被纳入人员流动限制区域,造成其4月份无法正常还款,张某可于2022年5月15日前持相关证明到公积金中心服务窗口申请其4月份的逾期还款不作逾期处理。

四、受疫情影响导致职工未能及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如何处理?

因从事疫情防控一线工作、居住小区(村)被纳入人员流动限制区域以及受新冠病毒感染接受隔离治疗的缴存职工,在上述期间未能及时申请提取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在结束疫情防控一线工作、解除疫情管控或隔离治愈出院之日起1个月内持所在单位、社区、诊疗医院或疫情防控管理部门开具的相关证明向公积金中心各业务窗口申请。

例2:职工李某购买一套二手房,税务部门出具的不动产权属转移涉税证明的登记日期为2021年4月1日,原打算于2022年4月1日之前申请购房提取,但其因受新冠病毒感染于2022年3月18日至4月18日接受隔离治疗,无法及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其可于2022年5月18日前持相关证明到公积金中心服务窗口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但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王某2022年4月1日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例3:职工王某购买一套二手房,税务部门出具的不动产权属转移涉税证明的登记日期为2021年2月1日,最迟应于2022年2月1日之前申请购房提取,其居住小区于2022年3月18日至4月15日被纳入人员流动限制区域,因疫情事实影响之前已超过规定提取期限,因此王某仍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例4:职工陈某购买一套二手房并办妥权证过户,不动产权证日期为2022年1月5日,原应于2022年4月5日之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其因受新冠病毒感染于2022年3月18日至4月18日接受隔离治疗,无法及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其可于2022年5月18日前持相关证明到受托银行公积金贷款收件窗口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例5:职工刘某购买一套二手房并办妥权证过户,不动产权证日期为2021年11月6日,最迟应于2022年2月6日之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其居住小区于2022年3月18日至4月18日被纳入人员流动限制区域,因疫情事实影响之前已超过规定贷款申请期限,因此刘某仍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