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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添加时间:2022-08-01 14: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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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力度,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缴存人共同渡过难关,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及省住建厅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通知如下:

一、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缴存单位,可申请阶段性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缓缴单位要与职工协商一致,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报送《新冠疫情期间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

二、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单位,缓缴期内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权益。

三、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单位的职工等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缴存职工,不能正常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缴存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经认定后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四、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未婚职工每月不超过1000元,已婚家庭每月不超过1500元。

五、本通知自6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1231日,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