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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新时代进一步落实丽水市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的通知

添加时间:2022-08-01 13:4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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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县(市)分中心,各缴存单位:

为加强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服务“双招双引”工作大局,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落实高层次人才安居相关政策的通知》(建金监发〔2018〕163号)、《丽水市关于加快新时代人才科技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丽委人〔2022〕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新时代我市高层次人才享受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AB类高层次人才在丽水行政区域内购买家庭自住住房的,在按规定比例支付首付款后,可全额申请公积金贷款。CD类和E类博士高层次人才在丽水行政区域内购买家庭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上浮60%。上述额度优惠政策每人每户只能享受一次。

二、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高层次人才家庭在丽水行政区域内购买普通新建商品住房的,可凭借经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首付。

三、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高层次人才家庭在丽水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且无公积金贷款余额的,自购房之日起3年内可凭借购房材料每年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一次,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所购房款总额。

四、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高层次人才家庭市场租赁自住住房的,可凭借职工家庭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所在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本人及配偶提取限额上浮20%。

五、具有外国国籍的高层次人才,可在我市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

六、全市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为高层次人才开辟绿色通道,设立服务专员,具体负责政策咨询、服务预约,提供“一站式”的便捷服务。

七、本通知所指高层次人才为《丽水市关于加快新时代人才科技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丽委人〔2022〕2号)附件《丽水市人才分类目录》中的A类、B类、C类、D类及E类博士人才。

八、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丽水市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的通知》(丽公积金管委〔2018〕4号)同时废止。



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2年6月15日

关于制定《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新时代进一步落实丽水市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说明



本次政策调整理由如下:

一、提高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

贯彻落实《丽水市关于加快新时代人才科技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AB类高层次人才在丽水行政区域内购买家庭自住住房的,在按规定比例支付首付款后,可全额申请公积金贷款。CD类和E类博士高层次人才在丽水行政区域内购买家庭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上浮60%。与原政策相比,AB类人才由最高80万限额调整为全额可贷,CD类和E类博士人才由定额优惠调整为上浮一定比例优惠,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有了较大幅度提升,且今后优惠额度将根据贷款基础限额上浮,实现动态调整。

二、既有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不变、支持力度不减

本次政策调整,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为现行既有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将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高层次人才安居相关政策的通知》(建金监发〔2018〕163号)精神继续贯彻落实,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确保既有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不变、支持力度不减。第四条在原政策基础上作了优化微调,由定额优惠调整为上浮一定比例优惠,今后高层次人才租房提取限度将根据租房提取基础限额上浮,实现动态调整。

三、终止执行部分原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落实高层次人才安居相关政策的通知》(建金监发〔2018〕163号)精神,包括丽水在内的各地市均于2018年出台了“高层次人才家庭申贷时限缩短为连续正常缴存3个月”等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2021年9月1日至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对浙江省开展住房公积金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审计。审计报告指出,“高层次人才家庭申贷时限缩短为连续正常缴存3个月”不符合《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有关规定;“高层次人才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仍继续工作的,可缴存住房公积金至解除工作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止”不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应责成相关地市纠正退休人员缴存行为,严格规范贷款条件。终止执行上述相关政策,是推进审计整改工作、提升业务合规性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