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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婚入职是否构成欺诈?

添加时间:2019-05-28 10: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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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很多人为了得到工作就会隐瞒自己真实的婚姻情况,那隐婚入职是否构成欺诈?

职工隐婚入职不构成合同欺诈

隐婚在当今社会越来越常见,特别是职场中的女性,网友“月光妖娆”就是其中一个。但是,有网友隐婚被公司发现后,公司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

网友称,今年5月,她应聘到一家外资日化公司担任会计工作。在填写入职登记表时,已经领取结婚证的她填了“未婚”。7月份,由于意外怀孕且有先兆流产的迹象,为住院“保胎”,她向公司说明真相。不久,公司以“入职时存在欺诈”为由,书面通知她解除劳动合同。网友想知道,女职工“隐婚”入职是否构成欺诈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告知义务的范围仅局限在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除此之外,劳动者不负有告知义务。婚姻状况与工作岗位并无直接相关性,因此,单位知情权行使范围并不涉及到劳动者的婚姻状况。据此,婚姻状况不属于订立劳动合同时能够引起欺诈意思的事由范围,它既不是单位做出录用决定的法定依据,也不属于单位知情权的范围,并非职工必须告知用人单位的事项。由此可见,隐婚不能构成订立劳动合同时的欺诈,隐瞒婚姻状况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