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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捞外快”有什么法律风险?

添加时间:2019-02-25 11:4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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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期在外“打短工”被开除,合理吗?假期在外“打短工”,但在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该行为同样属于兼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只要兼职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影响,或虽未造成严重影响但经其提出,劳动者却拒不改正,用人单位便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捞外快”的法律风险有什么?

兼职主要适用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而对全日制劳动者的兼职则有严格限制。

一般认为,全日制劳动者做兼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文禁止。如我国《国家公务员法》禁止国家公务员进行兼职;《公司法》禁止担任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等高级经理人员兼任同类企业的职务;

二是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禁止劳动者兼职;

三是兼职没有侵犯原用人单位的利益,没有对完成本职工作造成影响;

四是单位知悉后没有责令其停止兼职。换言之,如果法律或用人单位明确禁止兼职,那么劳动者一旦出现兼职行为,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不得兼职,但劳动者的兼职行为影响了本职工作,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的兼职行为没有对本职工作造成影响,但单位知悉后已经责令其停止兼职,而劳动者拒不改正的,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病假期间可以兼职吗?

《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劳险字〔199214号)第四条规定,“伤病休假职工不得从事有收入的活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不得聘用伤病假职工。对利用伤病假从事有收入活动的职工,要停止其伤病保险待遇,不予报销医疗费,并限期返回单位复工。经教育批评不改正的,可按相关条例给予辞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