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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 《景德镇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添加时间:2022-08-03 15:4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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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扩大缴存覆盖面,助力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我中心拟制了《景德镇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1、征求意见时间:2022年5月18日——5月24日

  2、提交意见途径:电子邮箱jdzgjj@163.com

  提交意见可以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并注明是否愿意公开,以便做进一步联系。

  附件:景德镇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景德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5月18日

 

 

 

景德镇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决策部署,改革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的制度保障作用,提升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及“景漂”、“景归”等各类人才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条例》、住建部等部委相关规章,结合《景德镇国家陶瓷文化传承创新试验区实施方案》内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指灵活就业人员为年满 16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在景德镇市(含乐平市、浮梁县)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有稳定经济收入来源,个人信用良好,并承诺自愿严格遵守我市住房公积金各项管理规定的人员。

 

第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以自愿为原则,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缴存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台港澳人员和拥有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可参照本办法中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四条  景德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缴存

第五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应当以个人名义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只能维持一个正常缴存账户。申请开设缴存账户时,未在全国任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或原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或注销。

 

第六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应当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24%。缴存额度以当年度公积金中心制定的公积金缴存额度上下限为标准。

 

第七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就职后,则由该单位按规定缴存。

 

第八条 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向公积金中心申请登记,需提供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第九条 公积金中心受理审核同意灵活就业人员登记申请,并签署相关协议和填写表格后,为其开立个人账户,申请人按规定和约定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  公积金管理中心在设立的“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专户”下为申请人开设个人账户,实行分类管理。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专户账户(简称“缴存账户”)是记载和反映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计息等资金情况的明细账户。缴存账户分两类管理:

1.正常账户:按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账户。

2.封存账户:缴存人自愿申请封存或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的账户。

封存账户恢复缴存后,其缴存时间从恢复缴存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账户的销户。凡有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未结清的,须结清贷款后,才能办理销户手续。已办理销户手续的,自销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再次参加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

 

第三章提取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情形和条件的(具体详见《景德镇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可以提取使用本人或夫妻双方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并办理提取使用相应手续。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缴存人住房公积金作出的冻结、划扣判决,公积金中心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贷款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员购买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参与缴存时间累计不低于6个月并且连续缴存的,同时符合景德镇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作为主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五条 对以欺骗手段或提供虚假资料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员,自申请之日起5年内不得贷款;对以欺骗手段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提供虚假资料提取了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其全额退款5年后方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由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交时间、缴存余额合计数、收入还款比、贷款期限、房屋价格等因素综合确定。最高贷款额度以我市制定的最高额度为标准,灵活就业缴存人员收入以系统缴存基数为认证标准。

可贷额度公式如下:

1、可贷额度(借款人及配偶均为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借款人公积金缴存余额+配偶公积金缴存余额)×16×缴存系数。(公积金缴存账户必须为正常缴存账户,缴交期间不能出现断缴,必须连续足额缴交。)

缴存系数取值方式:

(1)6≤缴存时间≤12(月)。缴存系数为0.5;

(2)12<缴存时间≤24(月)。缴存系数为0.7;

(3)24<缴存时间≤36(月)。缴存系数为0.9;

(4)36<缴存时间≤48(月)。缴存系数为1.1。

(5)48<缴存时间≤60(月)。缴存系数为1.2。

(6)60<缴存时间。按照当年度制定的最高贷款额度为标准。

2、可贷额度(借款人或配偶有一方为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另一方为建制单位缴存人员)=当年度个人最高贷款额度+(灵活就业缴存人员一方为借款人或配偶公积金缴存余额)×16×缴存系数。(公积金缴存账户必须为正常缴存账户,缴交期间不能出现断缴,必须连续足额缴交。)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员使用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纯住房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款)的,以缴存账户作为唯一还款账户。

 

第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的,拒绝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1、灵活就业缴存人员为停缴或销户状态的;

2、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含配偶)的个人征信报告上有连续3次以上(含3次)或累计6次以上(含6次)逾期还款的;

3、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含配偶)被列入公积金失信黑名单或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4、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管理情形的。

 

第十九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后管理。

1、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含配偶)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应当继续履行缴存义务,且每月按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2、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含配偶)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主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必须办理住房公积金还贷按月直对冲业务,在贷款结清前不得解除。公积金中心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期从其账户中划扣贷款本息。

3、灵活就业缴存人员为主借款人转换成单位缴存职工身份时,按景德镇市现行单位缴存职工管理。

 

第二十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可按照同期同档次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利率计收贷款利息或提前收回贷款,同时记入公积金中心“黑名单”管理及将虚假行为记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1.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含配偶)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出现连续3-5次(含5次)断缴的,其贷款利率调整为同期商业住房按揭贷款基准利率。

2.公积金中心有权提前收回贷款的情形。

(1)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含配偶)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出现连续6次以上(含6次)断缴的,公积金中心有权终止贷款合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收回贷款本息; 

(2)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含配偶)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在公积金贷款期间连续3次以上(含3次)或累计6次以上(含6次)逾期还款的,公积金中心有权终止贷款合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收回贷款本息; 

3、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4、不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5、未经公积金中心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的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6、借款人拒绝或阻挠公积金中心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7、其他由于借款人原因,影响借款偿还或损害公积金中心利益的;

8、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其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或撤销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景德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