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是一个不忒顺利的一年,突如其来的疫情,给大家带来了诸多不利,有的人因为疫情而破产,有的人因为疫情失去家庭最重要的人,有的人因为疫情而失去工作,有的人……。但是我坚信只要大家齐心协力,定能战胜这个恶魔,为了明日的黎明,希望大家都从自我做起,自我预防。
由于今年疫情的原因,很多公司首当其冲,尤其是餐饮一些行业。随着疫情的压力,随之越来越多的公司被迫停工停产,公司停工停产了,直接影响了员工的利益,公司发不了工资,员工又为了生活,导致越来越多的员工走上仲裁这条道路。下面就带大家聊一下疫情期间员工和公司最想关注的几个点。
1、用人单位于2020年春节假期开始前招聘劳动者并约定春节假期结束后入职计薪,因疫情影响受聘劳动者无法按照约定入职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劳动关系建立时间发生争议,如何处理?
解析:按照2020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共同召开的新闻发布会《关于审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应按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实际用工时间确定劳动关系建立时间,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以灵活用工方式已经安排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劳动者开始提供劳动之日为用人单位开始用工之日。
2、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无法与劳动者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是否支持?
解析:用人单位能够举证证明已提出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受疫情影响客观上无法与劳动者订立或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支付该期间未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不予支持。
3、劳动者因疫情原因无法正常返岗上班,用人单位"延长"试用期的,如何处理?
解析: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因客观原因不能返岗上班,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灵活的试用考察方式考察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无法采取灵活考察方式实现试用期考核目的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顺延试用期,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关于“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精神。劳动者因上述原因导致无法提供劳动的期间不应计算在原约定的试用期内,不应视为延长了原约定的试用期。
如扣除受疫情影响期间后实际履行的试用期超过原约定试用期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以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支付超出原约定试用期之后实际履行期间的工资差额,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以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支付该期间赔偿金的,应予支持。
4、2020年春节延长放假期间加班费,如何计算?
解析:2020年1月31日、2月1日为春节延长假期,2月2日为正常休息日,上述3天用人单位安排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加班的,可先行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正常工资200%的加班工资,劳动者1月31日、2月1日休息的,用人单位应视同劳动者正常出勤支付劳动报酬。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需减去1月31日和2月1日的对应工作时间,即从周期内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中减去该两日(共计16小时)的工作时间后,再行计算是否应支付延时加班工资。
5、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2020年春节延长假期出勤工作,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如何处理?
解析:按照《工资支付暂行约定》第十三条第四款的约定,对该类请求不予支持。
6、春节放假期间和用人单位延迟复工期间,留守值班人员的劳动报酬,如何发放?
解析:无论是春节放假期间还是用人单位延迟复工期间,因安全、消防、节假日巡视等需要,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可根据本单位的值班制度支付值班津贴或补助。如果值班人员本职工作就是安保、消防中控、巡逻等值守工作的,则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结合岗位工时制度予以调休或支付相应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