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如果员工请事假的原因是“到劳动仲裁部门咨询”呢?我们来看看天津这个真实案例的判决结果。
2021年2月22日,张某与六名同事以到劳动仲裁部门咨询为由找到公司车间经理请事假,未获批准,上述员工仍离开工作岗位。
2021年2月23日公司对上述7名员工作出免职或记大过处分。
2021年2月23日张某填写请假条一张,经组长审核,但主管审批的负责人未予签字,2月23日张某未上班。
2021年2月25日,公司作出《给予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决定》,于2月26日向张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被告张某签收,并于当日离开公司。
2021年3月15日,被告张某向天津市宝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1年5月17日仲裁机关作出仲裁裁决,内容为北京XX天津分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2369.68元;
公司不服裁决,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查实,首先,2021年2月22日张某与其他工友就加班费问题到劳动部门咨询,在向公司相关人员请假时未被批准的情况下,离岗到劳动部门咨询。张某等人的离岗行为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事出有因,用人单位应该对员工的诉求妥善处理,因此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以旷工加以处理欠妥。对2021年2月23日员工认为已经请假,不属于旷工的主张,因其证据不足,不予采信。
其次,对于原告提供的《天津分公司综合考核管理办法》和《天津分公司职工奖惩条例》是否经过民主议定程序,原告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庭审中,被告对上述文件的内容并不认可。
其三,对于被告提供的《员工手册》,原告认为其内容已经被现有的《天津分公司综合考核管理办法》和《天津分公司职工奖惩条例》所替代,但在这两个文件中均未注明《员工手册》不再使用的内容。故在上述文件中对旷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天数规定的不一致,对《天津分公司职工奖惩条例》中有关旷工2天(含)以上解除劳动关系的内容不予采信。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属违法解除。
二审法院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问题。用人单位主张依据《天津分公司职工奖惩条例》等公司规定解除劳动关系,但张某对此不予认可。用人单位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上述规定经过了民主议定程序,且张某2021年2月22日的请假行为事出有因,用人单位人以旷工处理欠妥,综合考虑上述因素,一审法院认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判令其支付赔偿金,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
提醒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应遵循合理、限度和善意的原则,应尽普通善良人之义务,除合理安排工作外,亦应对员工的具体困难存有怜悯之心。
用人单位对员工请事假有审批管理权,但应当合理、善意的使用,过度使用不利于劳动关系的和谐,不违法也会判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