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可以请求撤销不公平的工伤赔偿协议--宁某与某家政公司劳动争议案
本案的基本事实
2019年4月5日,宁某骑自行车到某家政公司的客户家做家庭保洁工作,途中发生交通事故。2019年9月20日,某家政公司与宁某签订了《赔偿协议》,约定:。某家政公司提交工伤申请,宁某协助、配合,工伤处理结果出来后,宁某获得相应赔偿;宁某自愿同意支付某家政公司工伤待遇5492元(含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宁某签订此协议后,某家政公司向宁某提交了工伤申请,宁某拿到了赔偿款,无论如何,与某家政公司没有关系,后果由宁某自己承担。协议签订后,某家政公司支付给宁某5492元,并于当日申请了工伤认定。后来,宁某被确认为工伤,构成九级伤残。由于某家政公司没有实际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宁某认为《赔偿协议》不公平,申请仲裁,要求撤销《赔偿协议》,由某家政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仲裁裁决支持了宁某撤销协议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请求,该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决结果
法院认为,《赔偿协议》是在工伤认定之前签订的,宁某不知道自己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和金额,公司在签订协议时也没有告知宁某赔偿的项目和金额,宁某处于需要公司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被动地位,《赔偿协议》完全免除了公司支付宁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义务。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以赔偿协议不公平为由,判决撤销赔偿协议,公司应向宁某支付法定赔偿。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应当知道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项目和数额,而普通劳动者由于文化水平的限制等原因,往往对自己可能获得的赔偿项目和数额缺乏了解。同时,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后需要配合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理赔,此时的劳动者显然处于被动和弱势地位。本案中,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的协议明显免除了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大额赔偿的义务,劳动者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这一主张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