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350号令)及我市相关规定,现就2020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2021年新参加工作、新调入职工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
根据重庆市统计局公布的2020年度重庆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4595元。(目前202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还未公布,2022年度缴存基数暂按2021年度的计算)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
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地现行最低工资标准。
具体标准
(一)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开州区、梁平区、武隆区、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调整为2100元。
(二)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忠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调整为2000元。
(三)执行时间:
上述标准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请我市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缴存基数的缴存单位,及时做好缴存基数调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