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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办理指南

添加时间:2022-03-23 17:5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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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规定:

  (一)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三)新参加工作(新录用)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四)港澳台同胞来邕工作,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聘用)关系,在本人与单位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凭内地(大陆)有关部门签发的有效期内的通行证到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柜台办理个人账户设立:

  (一)所需材料

  1.新开户单位首次办理个人账户设立的,提供《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开户清册》一式两份;

  2.已开户单位新增职工的,提供《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一式两份。

  温馨提示:

  1.开户人数达到5人以上的,请提交表格电子版用于批量操作。

  2.属港澳台籍职工的,单位在为其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时,身份证号码填写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证件号码。

  (二)办理流程

  1.申请:单位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及填妥并加盖公章的申请材料,到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服务网点申请办理;

  2.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中心工作人员予以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中心工作人员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当场办理。审核不通过的,退回材料并告知原因;

  4.办结:办理完成相关手续后,打印业务办理凭证,加盖业务章后返给单位经办人留存。

  (三)办结时限

  符合条件、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结

  网上业务大厅办理个人账户设立:

  单位专管员登录单位网上业务大厅,选择“缴存管理”→“人员变更”功能,根据页面提示录入开户职工的相关信息,提交完成。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相关表格下载: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开户清册》

  (二)《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