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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该如何防范签订劳动合同时可能存在的风险

添加时间:2021-12-30 11:3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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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通常会出现以下问题:不签订合同、不及时签订合同、合同条款不完备、工作岗位内容约定不明确、订立程序有瑕疵、不同工种使用同一格式合同、错误的约定违约金以及求职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等问题。我们分别一一展开讨论。

  (一)不签或迟延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未按时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如单位不签或迟延订立劳动合同,将面临支付二倍工资的风险。因此,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同时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注意,一定要当面签订,防止部分别有用心的劳动者由他人代签合同,然后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起诉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

  (二)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不完备。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但即使具备这些条款也仍不完备,常见的缺少条款有:

  (1)不约定奖惩办法——不能依法对职工进行处罚,面临管理困境;

  (2)不约定合同解除条件——对多次轻微违纪职工管理不便,无法依约解除合同;

  (3)不约定保密条款和培训费用的承担方式——没有主张依据,面对职工提前解约和泄露商业秘密束手无策;

  (4)不约定试用期、竞业限制、违约金条款、离职工作交接——遇到该类问题时无据可依、无法处理;

  (5)不约定通知方式——在通知职工有关事项时特别是在职工自动离职时面临送达不能或送达方式无效;

  (6)缺少规章制度已经向劳动者公示的条款——面临处罚依据无效;

  (7)缺少关于"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被调整工作岗位的,工资会按照调整的岗位适当的调整”之类的约定……

  针对上述内容,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应当在格式合同外,加入试用期、培训、保密、竞业限制、违约金、离职工作交接等条款的约定,如:

  1、约定:乙方确认已经熟知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内容;

  2、约定:甲方有关书面文件、通知无法直接送达乙方时,乙方确认劳动合同中所记载的家庭地址为邮寄送达地址;

  3、约定:若因乙方不能胜任工作而被调整工作岗位,同意工资适用调整后的同岗工资;

  4、在附录中载明严重违法规章制度的情形、劳动者对各类订立合同前提证明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岗位职责、岗位说明书及考核标准的说明等等。

  (三)对拒签合同职工的处理方式。

  有的企业还会面临这样的问题,就是职工不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依法应将该职工予以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