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是人力资源外包的一种,为当下市场所普遍采用。主要模式是由派遣单位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公司根据与实际公共单位之间签订的协议,由派遣劳工向派遣企业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企业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之间。但派遣人员仍隶属于委托企业。劳务派遣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按一定期限租赁人员;另一种是以完成某个项目为准租赁人员。后者的从用工劳务派遣公司方式上与灵活用工存在一定的通性。
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又不同,劳务派遣提供派遣工,而劳务分包提供的是针对某个相对独立项目的全部劳务服务。
劳务外包的是人力资源公司跟企业之间的一种合作形式,这种合作形式跟灵活用工之间是没有对应性的。劳务外包是指作为发包人的企业将部分业务或辅助性工作委托或承包给本企业之外的专业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由承包人自行安排劳动者按照发包方的要求完成业务或者工作的经济劳务派遣服务行为。
因此,二者主要区别在于两者之间的用工关系和费用结构,劳务派遣中,劳动者只接受用工单位的派遣和管理,按照用工单位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形式进行劳动,对于费用结构来说,用工单位按人数进行费用结算。在劳务外包中,劳动者不只接受发包方管理,由承包方安排劳动时间和形式;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购买的是劳动者的劳动力,标的指向是人,对于费用结构来说,用工单位按工作量进行费用结算而不是只考虑到具体的人数。人力资源服务
劳务派遣业务是派遣企业将员工派遣到另外一个企业并为之提供服务,它的标的是“劳动力的投入”。这种行为在税法上应将其定性为“提供劳务”,它的主税是营业税,在营业税税目下应属于“服务业”,按5%的税率缴纳。
劳务外包业务的税务核算比较复杂,应按照业务性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劳务外包提供的产品是“劳动力的产出”,其税务核算可以按外包业务的属性分以下几个方面:(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人力资源公司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如承包单位提供的劳务是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那么其行为应属于增值税的纳税范畴,则该承包企业应就其业务性质增值税。如企业将其自身的汽车维护外包给一家汽车维修企业。(2)如劳务外包的事项不属于增值税范畴,则应按事项的性质缴纳营业税,其税目为“服务业”,税率为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