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用工和劳务用工的区别
劳动用工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签订劳动合同,使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偿劳动。
劳务用工则是用人单位和劳务人员或者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以完成特定工作为目的的劳务合同,由劳务人员或者劳务输出单位自行管理、自行组织生产劳动,完成合同约定工作,获取劳务报酬。
劳动派遣对促进派遣员工就业、提高派遣员工劳务派遣公司的职业技能和执业能力、保障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解决派遣员工的后顾之忧等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起新型的劳动关系,有助于保障劳务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利用劳务公司的资源优势,为派遣员工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更为广阔的职业选择。
2、企业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可节省用工单位招聘员工的各项费用,如场地租用费、广告费等;同时也避免用工劳务派遣服务单位自行招进不符合要求人员造成的损失和处理的麻烦。
3、企业实行劳动派遣可以节省用工单位劳动力,用工单位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随时要求劳务派遣机构增减派员,有利于用工单位用人的灵活性。
我们都知道在一个公司连续工作一年以后,就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而且带薪年休假是按照员工的累计工龄计算的,相信很多劳务派遣员工对此都是很关注,不少人都是想知道自己能不能带薪休人力资源服务假
劳务派遣工的带薪年休假向谁申请?
因劳动派遣关系存在三个主体:被派遣的劳动者、劳动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在安排劳务派遣工的年休假时应考虑以下两种情形:
劳动者被派遣到用工单位期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而带薪年休假属于劳动者享受的福利待遇之一,被派遣的劳动者应当享有,人力资源公司故劳动者在被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应由用工单位安排其带薪年休假。
劳动者在无工作安排期间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劳务派遣工年休假天数。